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TNDM,110,單禁沒,123,202109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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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0年度單禁沒字第123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吳思賢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菸酒管理法等案件,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違禁物(110年度聲沒字第34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如附表所示之FOUR LOKO斷片酒壹仟零貳拾箱(每箱拾貳瓶,含包裝罐,共壹萬貳仟貳佰肆拾瓶,其中柒瓶已開封鑑驗)均沒收銷燬之。

理 由

一、聲請意旨如附件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書所載。

二、按違禁物得單獨宣告沒收;違禁物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刑法第40條第2項、第38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又伽瑪羥基丁酸(GHB)業經列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2款所定之第二級毒品,不得非法施用、持有;

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2款及第18條第1項前段亦各有明文規定。

三、經查:

㈠、被告因違反菸酒管理法等案件,被訴於民國106年1月6日輸入私酒部分,經本院以108年度易字第357號判決無罪,經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提起上訴,由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以109年度上訴字第1443號判決駁回上訴,並於110年1月27日確定等情,有上開判決書、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查。

㈡、又本件扣案如附表所示之FOUR LOKO斷片酒1,020箱(每箱12瓶,共12,240瓶),共7種口味,經取樣每種口味各1瓶共7 瓶送請高雄市立凱旋醫院鑑定,結果均檢出含有第二級毒品伽瑪羥基丁酸成分,有該院106年3月1日高市凱醫驗字第45704 號濫用藥物成品檢驗鑑定書1 紙在卷可稽,足認上開扣案物均屬違禁物無訛。

是聲請人聲請沒收銷燬扣案之含第二級毒品伽瑪羥基丁酸成分之FOUR LOKO斷片酒1,020箱,洵屬有據,應予准許。

又以現今所採行之鑑驗方式,包裝罐仍會殘留微量毒品而無法將之完全析離,故包裝罐亦應依同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宣告沒收銷燬之。

至其餘鑑驗耗用部分,既均已滅失,自無庸宣告沒收銷燬之,附予指明。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規定、刑法第11條、第40條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10 日
刑事第十二庭 法 官 陳嘉臨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應附繕本)
書記官 楊意萱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10 日
附表:
編號 名稱 數量 (每箱12瓶) 取樣壹瓶鑑定結果 一 FOUR LOKO斷片酒(青蘋果) 102箱 檢驗前毛重745.9公克、檢驗後毛重733.2公克,檢出伽瑪羥基丁酸(GHB)成分。
二 FOUR LOKO斷片酒(葡萄) 204箱 檢驗前毛重732.4公克、檢驗後毛重719.3公克,檢出伽瑪羥基丁酸(GHB)成分。
三 FOUR LOKO斷片酒(芒果) 204箱 檢驗前毛重744.3公克、檢驗後毛重731.9公克,檢出伽瑪羥基丁酸(GHB)成分。
四 FOUR LOKO斷片酒(黑櫻桃) 204箱 檢驗前毛重741.2公克、檢驗後毛重727.8公克,檢出伽瑪羥基丁酸(GHB)成分。
五 FOUR LOKO斷片酒(果彩繽紛) 102箱 檢驗前毛重737.4公克、檢驗後毛重724.4公克,檢出伽瑪羥基丁酸(GHB)成分。
六 FOUR LOKO斷片酒(西瓜) 102箱 檢驗前毛重737.4公克、檢驗後毛重724.5公克,檢出伽瑪羥基丁酸(GHB)成分。
七 FOUR LOKO斷片酒(金罐) 102箱 檢驗前毛重747.3公克、檢驗後毛重734.3公克,檢出伽瑪羥基丁酸(GHB)成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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