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TNDM,110,單禁沒,128,2021090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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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0年度單禁沒字第128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蘇永和


上列被告因宣告沒收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0年度聲沒字第372號、110年度毒偵字第151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之第一級毒品海洛因殘渣袋壹個(檢驗前毛重零點壹伍公克),沒收銷燬之。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灣裡菜市場清潔員於民國110年2月15日中午12時許,在臺南市南區灣裡路之灣裡菜市場公廁内,發現被告已死亡,通知警方到場處理,並扣得毒品1包、注射針具1組等物,經報請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相驗結果,發現被告係施用過量嗎啡類毒藥物致中毒而亡,業經該署檢察官於110年6月16日以110年度毒偵字第1516號不起訴處分確定,有該處分書在卷足稽。

又扣案之第一級毒品殘渣袋1小包(檢驗前毛重計0.15公克),係屬違禁物,有高雄市立凱旋醫院出具之濫用藥物成品檢驗鑑定書附卷足證,爰依刑法第40條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聲請宣告沒收銷燬等語。

二、按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40條第2項定有明文;

次按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二級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亦有明文。

又按海洛因係第一級毒品,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1款定有明文,並禁止持有、施用,自屬違禁物無訛。

三、經查:灣裡菜市場清潔員於民國110年2月15日中午12時許,在臺南市南區灣裡路之灣裡菜市場公廁内,發現被告已死亡,通知警方到場處理,並扣得毒品1包、注射針具1組等物,經報請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相驗結果,發現被告係施用過量嗎啡類毒藥物致中毒而亡,業經該署檢察官於110年6月16日以110年度毒偵字第1516號不起訴處分確定,此有上開不起訴處分書1份在卷可考(毒偵卷第16頁)。

而扣案之殘渣袋1個,經送高雄市立凱旋醫院鑑定,檢驗前毛重0.15公克,鑑定結果含有第一級毒品海洛因成分,此有該院110年4月19日市凱醫驗字第68075號濫用藥物成品檢驗鑑定書、110年7月21日高市凱醫驗字第69101號濫用藥物成品檢驗鑑定書、臺南市政府警察局第六分局扣押物品清單各1份附卷可稽(警卷第21頁、毒偵卷第12頁、第14頁),是上開扣案物品確屬違禁物無訛,聲請人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銷燬,洵屬有據。

本件聲請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至鑑驗所耗損之第一級毒品海洛因,既已滅失,自無庸再予宣告沒收銷燬,附此敘明。

四、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7 日
刑事第八庭 法 官 陳碧玉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應附繕本)
書記官 詹淳涵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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