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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0年度單禁沒字第139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李和英
上聲請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110年度戒毒偵字第49號),聲請沒收違禁物(110年度聲沒字第40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第一級毒品海洛因壹包沒收銷燬之。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被告李和英涉嫌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業經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0年度戒毒偵字第49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該案為警查獲如附表所示之第一級毒品海洛因(以下簡稱海洛因)1包係違禁物,爰依法聲請沒收銷燬之。
二、按海洛因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1款所定之第一級毒品,不得製造、運輸、販賣、持有,屬違禁物。
又違禁物得單獨宣告沒收;
查獲之毒品,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刑法第40條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
經查,本件扣案如附表所示之海洛因1包係違禁物,依首揭說明,應予沒收銷燬之。
爰依刑法第40條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8 日
刑事第一庭法 官 鄭文祺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應附繕本)
書記官 吳昕韋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9 日
附表:
編號 品 名 數量 備 註 1 第一級毒品海洛因 1包 驗前淨重0.031公克驗後淨重0.021公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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