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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0年度單禁沒字第142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黃楷皓
上列聲請人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違禁物(109年度聲沒字第6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內有粉紅色液體塑膠瓶吸食器貳組(檢驗後淨重各為伍捌點玖零貳公克、參壹點零玖貳公克),均沒收銷燬。
理 由
一、聲請意旨如附件聲請書所載。
二、違禁物得單獨宣告沒收;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二級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刑法第40條第2項及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
三、扣案內有粉紅色液體塑膠瓶吸食器2組(檢驗後淨重各為58.902公克、31.092公克),均含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業據被告自承在卷,且有高雄市立凱旋醫院濫用藥物成品檢驗鑑定書可參,足認確係違禁物無訛,另上開吸食器上殘留微量毒品難以析離且無析離實益,應與毒品整體同視一併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宣告沒收銷燬。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刑法第40條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8 日
刑事第八庭 法 官 郭瓊徽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應附繕本)
書記官 王珮君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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