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TNDM,110,單禁沒,150,2021090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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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0年度單禁沒字第150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顏澤新


上列聲請人聲請沒收違禁物(110年度聲沒字第37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之武士刀壹把沒收。

理 由

一、聲請意旨詳如聲請書(如附件)。

二、按違禁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38條第1項、第40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而所謂刀械,指武士刀、手杖刀、鴛鴦刀、手指虎、鋼(鐵)鞭、扁鑽、匕首及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查禁,非供正當使用具有殺傷力之刀械,非經主管機關許可,不得製造、販賣、運輸、轉讓、出租、出借、持有,且持有刀械者,亦有刑事責任,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第4條第1項第3款、第6條、第14條第3項、第15條定有明文。

是刀械未經主管機關許可,均屬違禁物,自得單獨宣告沒收。

三、本件查獲之武士刀1把,經送鑑定後,認屬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所管制之刀械等情,有桃園市政府警察局107年8月2日桃警保字第1070051221號函附桃園市政府警察局刀械鑑驗小組工作紀錄表及鑑驗照片在卷可稽,則聲請人聲請將前揭違禁物單獨宣告沒收,核與首開規定相符,應予准許,並依法諭知銷燬之,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9 日
刑事第六庭 法 官 鄭銘仁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陳姝妤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1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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