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TNDM,110,單禁沒,153,202109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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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0年度單禁沒字第153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羅永昇



羅弘奇


上列聲請人因專科沒收案件,聲請沒收違禁物(110年度執聲沒字第4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柒包(含包裝袋柒個)沒收銷燬之。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羅永昇、羅弘奇涉嫌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遭查扣如附表所示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7包,爰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及刑法第38條第1項(原贅載第1款、第2項等語,應予更正)、第40條第2項等規定聲請宣告沒收銷燬等語。

二、按違禁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又按違禁物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

刑法第40條第2項、第38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復按查獲之第二級毒品,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亦定有明文。

經查:扣案之如附表所示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7包,經鑑定結果,確含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有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99年12月8日刑鑑字第0990167355號鑑定書1份附卷可憑,足見上開扣案之甲基安非他命7包,確係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2款所規定之第二級毒品無訛,核屬違禁物,自應依前揭之規定,宣告沒收併銷燬之。

另包裝袋7個,因原係供包裝上開毒品之用,無論依傾倒或刮取等何種方式分離,包裝袋內均會有極微量毒品殘留沾附,而無法析離,有法務部調查局93年3月19日調科壹字第09300113060號函可考,是前開包裝袋因無法與甲基安非他命剝離而須視同毒品之故,自仍應與上開毒品一併沒收銷燬之。

至於鑑驗耗損之甲基安非他命部份,因已滅失,自毋庸為沒收銷燬之諭知。

是本件聲請,核與前開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55條之36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11條、第40條第2項、第3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22 日
刑事第十一庭 法 官 陳淑勤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應附繕本)
書記官 盧昱蓁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23 日
附表(扣案毒品):
編號 扣案物名稱/持有人 數量 驗前重量 驗後重量 鑑定資料 1 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羅弘奇 6包 總毛重6.37公克(包裝塑膠袋總重約1.54公克) 經檢視均為淡黃色晶體,外觀型態均相似,隨機抽取1包(淨重1.53公克)檢驗,取0.08公克鑑定用罄,餘1.45公克。
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99年12月8日刑鑑字第0990167355號鑑定書1份 2 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羅永昇 1包 毛重1.92公克(包裝塑膠袋重0.45公克) 經檢視為白色晶體,取0.08公克鑑定用罄,餘1.39公克。
同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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