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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0年度單禁沒字第157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莊勝安
上列聲請人因宣告沒收案件,聲請沒收違禁物(110年度聲沒字第449號、109年度營毒偵字第239號、110年度撤緩毒偵字第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之甲基安非他命貳包(驗後淨重分別為參點捌柒參公克、貳點肆伍貳公克,含包裝袋貳個)均沒收銷燬。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司法警察機關查獲被告莊勝安涉嫌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 業經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09年度營毒偵字第239號、110年度撤緩毒偵字第4號、110年度營毒偵字第244號為不起訴處分,扣案之甲基安非他命2包均屬違禁物,為此聲請宣告沒收等語。
二、按甲基安非他命列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2款所定之第二級毒品,不得非法施用、持有;
且查獲之第二級毒品,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2款及第18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又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40條第2項立有規定。
經查上揭聲請,有聲請人檢送之109年度營毒偵字第239號、110年度撤緩毒偵字第4號、110年度營毒偵字第244號案卷可稽,且扣案之甲基安非他命2包經送檢驗結果,認定確含有甲基安非他命成分(驗後淨重分別為3點873公克、2點452公克),有高雄市立凱旋醫院109年2月26日高市凱醫驗字第63369號、109年12月14日高市凱醫驗字第66414號濫用藥物成品檢驗鑑定書各1份可稽,則前開扣案之甲基安非他命均屬毒品,且其包裝袋2個均因無法與甲基安非他命剝離而須視同毒品之故,均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40條第2項規定宣告沒收銷燬之;
至於鑑驗所耗損甲基安非他命既已滅失,即無庸宣告沒收銷燬。
本院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22 日
刑事第十三庭 法 官 陳威龍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應附繕本)
書記官 楊琄琄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2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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