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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0年度單禁沒字第165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李如霖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10年度聲沒字第46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之第一級毒品海洛因貳包(含包裝袋貳個,驗餘淨重分別為零點零玖貳、貳點零參伍公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貳包(含包裝袋貳個,驗餘淨重分別為壹點陸陸伍、零點肆零壹公克)均沒收銷燬之。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李如霖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業經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為不起訴處分確定。
惟扣案之海洛因2包、甲基安非他命2包分係第一、二級毒品,有高雄市立凱旋醫院濫用藥物成品檢驗鑑定書2紙在卷可參,爰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銷燬等語。
二、按違禁物得單獨宣告沒收,且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均沒收之;又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二級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刑法第40條第2項、第38條第1項第1款、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本件扣案之白色粉末2包經送高雄市立凱旋醫院鑑定結果,檢出第一級毒品海洛因成分(檢驗後淨重分別為0.092、2.035公克),有該醫院109年5月19日高市凱醫驗字第64327號濫用藥物成品檢驗鑑定書(見109年度毒偵字第1143號卷第75頁)存卷可參,足認扣案物為第一級毒品海洛因而屬違禁物無訛。
另扣案之白色結晶2包經送高雄市立凱旋醫院鑑定結果,檢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檢驗後淨重1.665、0.401公克),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規定之第二級毒品,有高雄市立凱旋醫院109年5月29日高市凱醫驗字第64503號濫用藥物成品檢驗鑑定書(見109年度毒偵字第1143號卷第65頁)存卷可參,顯見上開扣案白色結晶2包係毒品危害防制條例規定之第二級毒品,屬違禁物無訛,均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沒收銷燬之。
至直接包裝上開海洛因、甲基安非他命之包裝袋,均係供裝海洛因、甲基安非他命且供防潮之用,與袋內之毒品已無法分離,亦應一併沒收銷燬之。
聲請人之聲請自與前開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55條之36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40條第2項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30 日
刑事第十三庭 法 官 王惠芬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陳杰瑞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3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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