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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0年度單禁沒字第167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陳建男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10年度聲沒字第46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壹包(含包裝袋壹只,驗餘淨重零點壹壹捌公克)沒收銷燬之。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被告陳建男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下稱臺南地檢署)檢察官以109年度毒偵字第2489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在案,而被告該案於民國109年10月8日上午11時許,在臺南市○○區○○街000巷00號前,經警查扣之白色結晶1包(檢驗前淨重0.130公克、檢驗後淨重0.118公克),確含有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而屬違禁物,有高雄市立凱旋醫院濫用藥物成品檢驗鑑定書1份在卷可憑,爰依刑法第40條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銷燬等語。
二、按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二級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又按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40條第2項亦有明文。
三、經查:㈠被告前因施用第二級毒品案件,經本院以109年度毒聲字第400號裁定送觀察、勒戒,於110年8月18日因無繼續施用毒品傾向而釋放出所,嗣經臺南地檢署檢察官以109年度毒偵字第2489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等情,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份在卷可查。
㈡又被告該案於109年10月8日上午11時許,在臺南市○○區○○街000巷00號前,為警查扣之白色結晶1包(檢驗前淨重0.130公克、檢驗後淨重0.118公克),經送高雄市立凱旋醫院檢驗結果,確檢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一節,有臺南市政府警察局麻豆分局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高雄市立凱旋醫院109年12月9日高市凱醫驗字第66452號濫用藥物成品檢驗鑑定書各1份在卷足憑(臺南市政府警察局麻豆分局南市警麻偵字0000000000號卷第19至27頁;
臺南地檢署109年度毒偵字第2489號卷第50頁),足認上開白色結晶1包確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2款規定之第二級毒品,核屬違禁物無訛,且包裝上開毒品所使用之包裝袋亦含有極微量之毒品殘留而不可完全析離、亦無析離之實益,是該包裝袋亦應視為毒品之一部分而屬違禁物,揆諸首揭法條規定,扣案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包及包裝袋1只,均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宣告沒收銷燬之,聲請人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銷燬之,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11條、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4 日
刑事第七庭 法 官 吳彥慧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應附繕本)
書記官 張儷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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