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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0年度單禁沒字第180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江昇璟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10 年度聲沒字第479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參包(含外包裝參個,驗餘淨重合計壹點肆參參公克)均沒收銷燬之。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江昇璟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09 年度毒偵字第2606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而扣案被告所持有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3 包,為違禁物,爰依法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銷燬之等語。
二、按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二級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又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40條第2項亦有明文。
三、經查,被告前於109 年10 月27日11時15分許,在其位於臺南市○市區○○街000 巷0 號住處,為警查獲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犯行,經本院裁定送勒戒處所觀察、勒戒,認無繼續施用毒品之傾向,於110 年4 月7 日釋放,並經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於110 年5 月19日以109 年度毒偵字第2051、2606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在案,有該不起訴處分書附於偵查卷內可稽。
又被告於109 年10 月27日查獲時經警扣得之白色結晶3 包(驗餘淨重合計1.433 公克),經送高雄市立凱旋醫院鑑驗結果均確含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有該院109 年12月14日高市凱醫驗字第66413 號濫用藥物成品檢驗鑑定書足憑,均係屬違禁物,是聲請人聲請予以單獨宣告沒收並銷燬之,核無不合,應予准許(送驗用罄之部分,因已滅失,爰不予宣告沒收)。
又上開毒品之外包裝袋,係供包裝上開毒品之用,縱於檢測時將上開毒品取出,仍無法完全予以析離,應與上開毒品一併諭知沒收銷燬之。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19 日
刑事第十六庭 法 官 鄭雅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鄭佩玉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1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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