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TNDM,110,單聲沒,13,20210121,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0年度單聲沒字第13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吳信德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10年度聲沒字第1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之甲基安非他命殘渣袋貳個,沒收銷燬之;

扣案之玻璃球貳顆,沒收之。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吳信德前因施用毒品案件,業經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09年度毒偵緝字第123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在案,惟扣案之甲基安非他命(聲請書誤載為安非他命,應予更正)殘渣袋2包(毛重0.227公克、0.244公克)係屬違禁物,有高雄市立凱旋醫院濫用藥物成品檢驗鑑定書1紙附卷足證,爰依法單獨聲請宣告沒收銷燬之;

另扣案之玻璃球吸食器2顆,為被告所有,且為施用毒品之器具,爰依法單獨聲請宣告沒收之等語。

二、按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又查獲之第二級毒品,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銷燬之,刑法第40條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

次按第38條第2項之物,因事實上或法律上原因未能追訴犯罪行為人之犯罪或判決有罪者,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40條第3項亦有明文。

三、經查:㈠被告吳信德前因施用第二級毒品案件,經依本院109年度毒聲字第136號裁定令入觀察勒戒處所觀察、勒戒後,因認無繼續施用毒品之傾向,於民國109年12月23日執行完畢釋放,經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於109年1月6日,以109年度毒偵緝字第123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乙情,有前揭不起訴處分書1份在卷可查。

㈡扣案之殘渣袋2個(毛重分別為0.227、0.244公克),經送驗檢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有高雄市立凱旋醫院109 年6月15日高市凱醫驗字第64767號濫用藥物成品檢驗鑑定書附卷可稽,該殘渣袋因與其內之甲基安非他命難以完全析離,而有微量殘留,應整體視為查獲之第二級毒品,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宣告沒收銷燬之。

㈢扣案之玻璃球2顆,為被告所有,且為被告施用第二級毒品所用之物,業據被告於警詢供承在卷,爰依刑法第38條第2項規定,宣告沒收之。

㈣綜上,本院審核認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均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55條之36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38條第2項、第40條第2項、第3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21 日
刑事第十五庭 法 官 張婉寧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應附繕本)
書記官 蔡雅惠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25 日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