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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0年度單聲沒字第153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李佩蓉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商標法案件,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10年度聲沒字第26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均沒收。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李佩蓉前因違反商標法案件,業經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下稱臺南地檢署)檢察官以108年度偵字第17050號為緩起訴處分確定,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係屬侵害商標權之物品及犯罪所得,爰依法聲請單獨宣告沒收等語。
二、按侵害商標權、證明標章權或團體商標權之物品或文書,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商標法第98條定有明文。
又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40條第2項亦有明文。
次按犯罪所得,屬於犯罪行為人者,沒收之,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定有明文。
再檢察官依第253條或第253條之1為不起訴或緩起訴之處分者,對刑法第38條第2項、第3項之物及第38條之1第1項、第2項之犯罪所得,得單獨聲請法院宣告沒收,刑事訴訟法第259條之1亦有明文。
三、經查,被告因違反商標法案件經臺南地檢署檢察官以108年度偵字第17050號為緩起訴處分確定,有該案之緩起訴處分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憑。
而前開案件所扣得如附表編號1至27所示之物,經鑑定結果,確係侵害日商三麗鷗股份有限公司、森克斯股份有限公司、小學館集英社製作股份有限公司及連股份有限公司商標權之物,有相關鑑定報告書及陳報狀、經濟部智慧財產局商標資料檢索服務列印資料可證;
如附表編號28所示之新臺幣500元,則屬被告本案之犯罪所得,業據被告於警詢時供陳明確,是聲請人聲請單獨沒收上開扣案物品,核屬有據,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55條之36第2項,商標法第98條,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3 日
刑事第十五庭 法 官 陳貽明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應附繕本)
書記官 洪翊學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3 日
附表:
編號 名稱 數量 1 Hello Kitty商標貼紙 440個 2 Hello Kitty商標化妝袋 1個 3 Hello Kitty商標手提袋 1個 4 Hello Kitty商標束口袋 2個 5 Hello Kitty商標杯套 5個 6 雙子星(Little T win Stars)商標束口袋 3個 7 雙子星(Little T win Stars)商標杯套 2個 8 My Melody商標手提袋 1個 9 My Melody商標束口袋 5個 10 My Melody商標杯套 2個 11 Gudetamma(蛋黃哥)商標束口袋 2個 12 Gudetamma(蛋黃哥)商標便利貼 6個 13 Gudetamma(蛋黃哥)商標胸針 30個 14 Gudetamma(蛋黃哥)商標貼紙 580個 15 大耳狗(Cinnamor oll)商標便利貼 1個 16 大耳狗(Cinnamor oll)商標手提袋 1個 17 布丁狗(Pompom P uring)商標便利貼 2個 18 大眼蛙商標便利貼 4個 19 角落小夥伴(Sumi kkogurashi)商標杯套 1個 20 角落小夥伴(Sumi kkogurashi)商標手提袋 1個 21 角落小夥伴(Sumi kkogurashi)商標錢包 5個 22 角落小夥伴(Sumi kkogurashi)商標玩偶 14個 23 角落小夥伴(Sumi kkogurashi)商標貼紙 750個 24 哆啦A夢商標貼紙 150個 25 哆啦A夢商標手提袋 1個 26 哆啦A夢商標杯套 1個 27 LINE商標貼紙 270個 28 LINE商標磁鐵 8個 29 犯罪不法所得(新臺幣) 5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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