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TNDM,110,單聲沒,205,202109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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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0年度單聲沒字第205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翁靖媛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商標法案件,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10年度聲沒字第35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均沒收。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翁靖媛前因違反商標法案件,業經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下稱臺南地檢署)檢察官以108年度偵字第17048號為緩起訴處分確定,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係屬侵害商標權之物品及犯罪所得,爰依法聲請單獨宣告沒收等語。

二、按侵害商標權、證明標章權或團體商標權之物品或文書,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商標法第98條定有明文。

又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40條第2項亦有明文。

次按犯罪所得,屬於犯罪行為人者,沒收之,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定有明文。

再檢察官依第253條或第253條之1為不起訴或緩起訴之處分者,對刑法第38條第2項、第3項之物及第38條之1第1項、第2項之犯罪所得,得單獨聲請法院宣告沒收,刑事訴訟法第259條之1亦有明文。

三、經查,被告因違反商標法案件經臺南地檢署檢察官以108年度偵字第17048號為緩起訴處分確定,有該案之緩起訴處分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附卷可憑。

而前開案件所扣得如附表編號1至20所示之物,經鑑定結果,確係侵害日商三麗鷗股份有限公司、連股份有限公司及日本動畫股份有限公司商標權之物,有相關鑑定報告在卷可稽;

如附表編號21所示之新臺幣190元,則屬被告本案之犯罪所得,業據被告於警詢時供陳明確,是聲請人聲請單獨沒收上開扣案物品,核屬有據,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55條之36第2項,商標法第98條,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11 日
刑事第十五庭 法 官 陳貽明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應附繕本)
書記官 洪翊學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11 日

附表:
編號 品 名 數 量 1 熊大鈴噹 45個 2 兔兔鈴噹 71個 3 熊大手機殼 28個 4 兔兔手機殼 6個 5 莎莉手機殼 4個 6 熊大吊繩 10個 7 兔兔吊繩 15個 8 莎莉吊繩 2個 9 熊大鑰匙圈 31個 10 兔兔鑰匙圈 22個 11 熊大線套 3個 12 兔兔線套 4個 13 熊大手提袋 21個 14 熊大吊牌 4個 15 Hello Kitty線套 16個 16 Hello Kitty吊繩 10個 17 櫻桃小丸子手機殼 3個 18 櫻桃小丸子束口袋 3個 19 櫻桃小丸子手提袋 3個 20 櫻桃小丸子耳針 (108年4月20日警方採證購得之商品) 2個 21 犯罪不法所得(新臺幣) 19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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