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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0年度單聲沒字第233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陳智偉
上列聲請人聲請單獨宣告沒收案件(110年度聲沒字第36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醫用口罩貳盒,均沒收。
理 由
一、聲請意旨如附件聲請書所載。
二、按供犯罪所用之物、犯罪預備之物或犯罪所生之物,屬於犯罪行為人者,得沒收之;
刑法第38條第2項之物,因事實上或法律上原因未能追訴犯罪行為人之犯罪或判決有罪者,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38條第2項、第40條第3項分別定有明文。
又檢察官依刑事訴訟法第253條或第253條之1為不起訴或緩起訴之處分者,對刑法第38條第2項、第3項之物及第38條之1第1項、第2項之犯罪所得,得單獨聲請法院宣告沒收,刑事訴訟法第259條之1亦定有明文。
三、經查,被告因違反傳染病防治法案件,經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09年度偵字第5700號為緩起訴處分確定在案,有該案之緩起訴處分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份在卷可稽。
扣案醫用口罩2盒,係被告所有供其犯罪所用,經被告供陳在卷,爰依刑法第38條第2項前段規定,宣告沒收。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259條之1、第455條之36第2項,第38條第2項、第40條第3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10 日
刑事第八庭 法 官 郭瓊徽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應附繕本)
書記官 王珮君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1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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