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TNDM,110,單聲沒,234,20210927,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0年度單聲沒字第234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李多茂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藥事法案件,單獨聲請宣告沒收(110年度聲沒字第34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日本藤素」壹件(數量:陸PCE)均沒收。

理 由

一、聲請意旨如附件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書所載。

二、按檢察官依刑事訴訟法第253條或第253條之1為不起訴或緩起訴之處分者,對刑法第38條第2項、第3項之物及第38條之1第1項、第2項之犯罪所得,得單獨聲請法院宣告沒收,刑事訴訟法第259條之1定有明文。

查被告前因違反藥事法案件,業經同署檢察官以109年度偵字第10058號為緩起訴處分確定,有該處分書在卷可稽。

而該案查扣之「日本藤素」1件(數量:6PCE),為被告所有因犯罪所得之物,業據被告供承在卷,並有財政部關務署臺北關109年3月16日北普遞字第1091010473號函、進口快遞貨物簡易申報單(簡易申報單編號:CR/09/598/45305,提單主號:000-00000000、提單分號:000000000000)、臺北關通報疑義暨權責機關答覆聯絡單、臺北關109年1月8日北普遞字第1091001154號函、案貨照片等影本各1份在卷足憑,揆諸前揭說明,聲請人之聲請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259條之1,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27 日
刑事第四庭 法 官 張 菁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應附繕本)
書記官 蔡佳玲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27 日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