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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0年度單聲沒字第238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陳煌凱
上列聲請人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10年度聲沒字第435號、109年度毒偵字第276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貳包(驗後淨重零點玖柒柒公克、零點零零柒公克)暨包裝袋貳個、含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殘渣袋壹個,均沒收銷燬之;
注射針筒參支、生理食鹽水貳個、鏟管壹支、毒品吸食器壹組,均沒收。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如聲請書所載(附件)。
二、本院經核卷附之被告供述、扣案物品、高雄市立凱旋醫院濫用藥物成品檢驗鑑定書(檢驗字號:高市凱醫驗字第67796號)、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109年度毒偵字第2762號不起訴處分書,認聲請人之聲請單獨宣告沒收與法相符,應予准許。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55條之36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38條第1項、第2項、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22 日
刑事第三庭 法 官 包梅真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應附繕本)
書記官 薛雯庭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2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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