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TNDM,110,單聲沒,251,2021091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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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0年度單聲沒字第251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盧林悅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竊盜案件,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10 年度聲沒字第441 號)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之鐮刀壹把及麵粉袋貳個均沒收。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被告盧林悅因竊盜案件,業經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0 年度營偵字第10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在案,扣案之鐮刀1 把及麵粉袋2 個均係被告所有供犯罪所用之物,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59條之1 之規定,聲請單獨宣告沒收等語。

二、按供犯罪所用、犯罪預備之物或犯罪所生之物,屬於犯罪行為人者,得沒收之。

但有特別規定者,依其規定,刑法第38條第2項定有明文。

又檢察官依刑事訴訟法第253條或第253條之1 為不起訴或緩起訴之處分者,對刑法第38條第2項、第3項之物及第38條之1第1項、第2項之犯罪所得,得單獨聲請法院宣告沒收,刑事訴訟法第259條之1 定有明文。

三、查本件被告因竊盜案件,經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0 年度營偵字第10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在案,有該偵查卷宗可稽。

扣案之鐮刀1 把及麵粉袋2 個均屬被告所有供犯罪所用之物,業據被告於警詢、偵查供承在卷,揆諸首揭說明,聲請人聲請予以單獨宣告沒收,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59條之1 、第455條之36第2項,刑法第38條第2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15 日
刑事第十六庭 法 官 鄭雅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鄭佩玉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1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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