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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0年度單聲沒字第252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湯惠淳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商標法案件,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10年度聲沒字第41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均沒收。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湯惠淳前因違反商標法案件,業經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下稱臺南地檢署)檢察官以109年度偵字第10536號為緩起訴處分確定,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係屬侵害商標權之物品,爰依法聲請單獨宣告沒收等語。
二、按侵害商標權、證明標章權或團體商標權之物品或文書,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商標法第98條定有明文。
又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40條第2項亦有明文。
三、經查,被告因違反商標法案件經臺南地檢署檢察官以109年度偵字第10536號為緩起訴處分確定,有該案之緩起訴處分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憑。
而前開案件所扣得如附表所示之物,經鑑定結果,確係侵害日商三麗鷗股份有限公司、小學館集英社製作股份有限公司商標權之物,有經濟部智慧財產局商標資料檢索服務資料、真仿品比對報告、鑑定報告書在卷可證,是聲請人聲請單獨沒收上開扣案物品,核屬有據,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55條之36第2項,商標法第98條,刑法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15 日
刑事第十五庭 法 官 陳貽明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應附繕本)
書記官 洪翊學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15 日
編號 商標權人 註冊審定號 侵害商標權商品 數量 1 日商三麗鷗股份有限公司 00000000 仿冒Hello Kitty商標卡片護套 26件 2 00000000 仿冒Hello Kitty商標布 33件 3 00000000 仿冒LITTLE TWIN STARS商標卡片護套 15件 4 00000000 仿冒LITTLE TWIN STARS商標布 9件 5 00000000 仿冒MY MELODY商標卡片護套 3件 6 00000000 仿冒MY MELODY商標布 7件 7 00000000 仿冒POMPOM PURIN商標材料袋子 2件 8 00000000 仿冒POMPOM PURIN商標布 1件 9 00000000 仿冒BAD BADTZ-MARU商標布 1件 10 00000000 仿冒baby cinnamon商標髮飾 7件 11 00000000 仿冒gudetama商標卡片護套 4件 12 00000000 仿冒gudetama商標布 5件 13 日商小學館集英社製作股份有限公司 00000000 仿冒哆啦A夢商標尼龍布 28件 14 00000000 仿冒哆啦A夢商標袋 16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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