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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0年度單聲沒字第260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吳靖天
上聲請人因被告竊盜(108年度偵字第8835號),聲請專科沒收(110年度聲沒字第43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之梅花扳手貳支沒收。
理 由
一、檢察官聲請意旨略以︰被告吳靖天因竊盜案件,業經聲請人為緩起訴處分確定。
扣案之梅花扳手2支為被告所有供犯罪所用之物,爰依法聲請宣告沒收等語。
二、經核閱全卷,聲請人所陳各節俱屬真實,是其聲請單獨宣告沒收,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59條之1、第455條之36第2項,刑法第2條第2項、第38條第2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27 日
刑事第十庭 法 官 陳欽賢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劉庭君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2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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