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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0年度單聲沒字第263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蔡忠達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商標法案件,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10年度聲沒字第43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均沒收。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蔡忠達前因違反商標法案件,經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係屬侵害商標權之物品,爰依法聲請單獨宣告沒收等語。
二、按侵害商標權、證明標章權或團體商標權之物品或文書,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商標法第98條定有明文。
又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40條第2項亦有明文。
三、經查,被告因違反商標法案件經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08年度偵字第21266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有該案之不起訴處分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憑。
而前開案件所扣得如附表所示之物,經鑑定結果,確係侵害美商蘋果公司商標權之物,有經濟部智慧財產局商標資料檢索系統列印資料、驗證報告在卷可證,是聲請人聲請單獨沒收上開扣案物品,核屬有據,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55條之36第2項,商標法第98條,刑法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4 日
刑事第十五庭 法 官 陳貽明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應附繕本)
書記官 洪翊學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4 日
附表
編號 品名 數量 1 仿冒APPLE商標之排線 99件 2 仿冒APPLE商標之電池 23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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