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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0年度撤緩字第11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林恆麒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犯妨害風化案件,聲請撤銷緩刑(110年度執聲字第5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林恆麒於臺灣臺南地方法院一0九年度訴字第三一三號刑事判決之緩刑宣告撤銷。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因犯妨害風化案件,經本院於109年5月12日以109年訴字第313號判處有期徒刑2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緩刑2年,並應於判決確定之日起6個月內支付公庫新臺幣2萬元,於109年6月9日確定,緩刑期間至111年6月8日止。
惟受刑人經合法通知未依限履行,且具狀表示放棄緩刑之機會,不會履行緩刑條件,乃違反刑法第74條第2項第4款所定負擔情節重大。
核該受刑人所為,已合於刑法第75條之1第1項第4款所定得撤銷緩刑宣告之原因,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6條規定聲請撤銷緩刑之宣告。
二、按緩刑宣告,得斟酌情形,命犯罪行為人向公庫支付一定之金額;
又受緩刑之宣告而違反第74條第2項第1款至第8款所定負擔情節重大,足認原宣告之緩刑難收其預期效果,而有執行刑罰之必要者,得撤銷其宣告,刑法第74條第2項第4款、第75條之1第1項第4款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
㈠、本件受刑人林恆麒因犯妨害風化案件,經本院於109年5月12日以109年訴字第313號判處有期徒刑2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緩刑2年,並應於判決確定之日起6個月內支付公庫新臺幣2萬元,於109年6月9日確定在案,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及上開刑事判決各1份在卷可憑。
㈡、又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於109年8月13日以南檢文壬109執緩372字第1099052668號函通知受刑人於109年12月8日前向國庫繳納2萬元,惟受刑人具狀表示放棄緩刑之機會,不會履行緩刑條件,且未依限履行,此有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109年8月4日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執行附條件緩刑案件通知書、109年8月13日南檢文壬109執緩372字第1099052668號函及送達證書1紙及受刑人提出之聲請狀各1份在卷可參。
足認受刑人確實無意履行上揭緩刑判決所附應向公庫支付2萬元之緩刑條件,本院因認受刑人違反刑法第74條第2項第4款所定負擔,情節重大。
四、綜上所述,本院無從再預期受刑人將恪遵相關法令規定,原宣告之緩刑難收其預期效果,而有執行刑罰之必要,爰裁定撤銷受刑人緩刑之宣告。
五、依刑事訴訟法第476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21 日
刑事第七庭 法 官 高如宜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應附繕本)
書記官 黃郁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2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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