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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0年度易字第340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施柏男
選任辯護人 陳昱良律師
被 告 劉明建
吳駿卿
上列被告因妨害秘密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9年度偵字第23494號、110年度偵字第2889號、第6701號)及移送併辦(110年度偵字第266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再開辯論。
理 由
一、按辯論終結後,遇有必要情形,法院得命再開辯論,刑事訴訟法第291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施柏男、劉明建、吳駿卿涉犯妨害秘密案件,前經辯論終結,並定期宣判,茲因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另行於民國110年10月7日移送併辦(110年度偵字第2669號),本院認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91條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14 日
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 官 黃琴媛
法 官 孫淑玉
法 官 吳彥慧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張儷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1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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