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TNDM,110,易,367,2021102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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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0年度易字第367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林玉崑


上列被告因業務侵占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9年度調偵字第2404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林玉崑犯業務侵占罪,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如附表所示金飾手鐲伍只均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事 實

一、林玉崑係以金飾加工為業,為從事業務之人,於民國106年12月22日21時許,至吳坤盛位在高雄市○○區○○街00號居所,收取吳坤盛所交付欲委託其重新加工之金飾手鐲共5只(重量分別為5錢、5.02錢、3.03錢、2.46錢、3.56錢;

價值共約新臺幣10萬6,029元),雙方約定林玉崑加工完成後再交還予吳坤盛,詎林玉崑竟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業務侵占之犯意,於107年3月16日之前某時許,將上開金飾侵占入己,後因林玉崑遲未將上開金飾加工交還吳坤盛,吳坤盛經多次催討,林玉崑均藉詞拖延而拒不歸還,吳坤盛因之報警究辦。

二、案經吳坤盛訴請高雄市政府警察局鹽埕分局移送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理 由

壹、程序部分(證據能力之認定):

一、本件以下所引用具傳聞證據性質之供述證據,因檢察官、被告林玉崑至本案言詞辯論終結前,均同意有證據能力,本院審酌該等證據之作成或取得之狀況,並無非法或不當取證之情事,且亦無顯不可信之情況,復經本院於審判期日就該等證據依法進行調查、辯論,依刑事訴訟法第159條之5規定,均具有證據能力。

二、其餘引用之非供述證據,與犯罪事實具有關聯性,皆無傳聞法則之適用,且無違反法定程序取得之情形,復經本院踐行證據調查之程序,依刑事訴訟法第158條之4規定之反面解釋,均應有證據能力。

貳、實體部分(本院認定犯罪事實所憑之證據及理由):

一、訊據被告林玉崑雖坦承有收受告訴人吳坤盛交付之上開金飾手鐲5只,惟否認有業務侵占之犯行,辯稱:「107年3月16日當天告訴人說要去茄定找人,很急,我當時參加廟裡活動,想說他很急,我就趕快去拿給他,我就忘記開單給他,沒想到告訴人一直說他沒收到」等語(見2404號調偵卷頁17)。

惟查:㈠關於上開犯行,業經證人即告訴人於偵查中具結證稱:「107年3月16日我們曾經在灣裡全家超商見面。

我當天跟被告要把金飾拿回來,但是他沒有給我。

金飾加工完、配對,如果完成,被告會開單再還我,但被告都沒有還我。

如果被告有郵寄給我,也會同時寄估價單給我一份。

我已經催討好幾次,但被告都不還我5只手鐲。」

等語(見2404號偵卷頁16)。

㈡上開證人於本院審理時亦結證稱:「 (問:你與被告認識多久?)10幾、20年了。

(問:除這一件金飾沒有返還,還有其他糾紛嗎?)沒有。

(問:你跟他的模式是如何做金飾加工?你怎麼把東西給他?他怎麼樣把東西給你?你們怎麼算錢的?)因為我們是開銀樓的,有一些客人要做的東西,我委託林玉崑幫我們加工。

(問:你將金飾交給林玉崑時,他會寫什麼證明給你?)我們都有簽單,看他跟我拿走多重的金飾,簽單裡面都寫得很清楚。

(問:簽單上會寫交給他的每一只金飾的重量?)有,都有,寫得很清楚。

(問:金飾加工的錢在你交付金飾時就先付了?還是加工完拿回時才付給被告?)加工完看做幾件,工資幾件,做完才付錢。

(問:你都是付現金?)是的。

(問:你付給被告錢,他會開收據給你嗎?)會,一定會。

(問:所以你們之間的書面往來就是你交付給他金飾的重量,還有被告加工完,你付給他多少錢,他都會寫收據,大概就是這些文書?)對,一五一十都要寫。

(問:【提示9643號偵卷頁23】這張106年12月22日的估價單是被告提出的,右下角寫存500、502、303、246、356的數字什麼意思?)原本有五對手鐲,但客人都只買一個一個,到後來都不成對,所以我把手鐲拿給林玉崑,請他再配對做成一對一對的。

(問:是再做一個一模一樣的,把它做成一對?)是。

(問:這是本案沒有拿回來的五只?)對。

(問:【提示9643號偵卷頁24-26】3月6日、3月9日、3月16日有三張,3月6日這一張右下角寫一個「存」,3月9日右下角也寫一個「存」,3月16日這一張右下角沒有寫「存」,為什麼?)因為被告之前加工完沒有還給我的話,後面單子要寫上之前還沒有還我的東西。

(問:你們3月16日約在哪裡見面?)我和被告聯絡時,被告跟我說他在外面,被告約我在全家超商。

(問:在哪個區域?)被告家附近,我跟我太太一起去的,是開車去的(問:到全家碰到被告時,他有把五只手環還給你?)都沒有。

(問:被告那天有還你任何東西?)都沒有,我那天有拿給他東西。

(問:所以你那天只有拿金飾給他加工?)因為我開車,我太太在買東西,東西是我太太拿給被告的。

(問:3月16日的單子是當場寫給你的?還是事後才補給你的?)印象中不是這天。

(問:那你五只手環給被告後,大概多久你跟被告約在全家超商?)大概一兩個月,因為被告沒有把它配對,我一直跟他講如果東西沒有做,要把東西拿回來給我,我一直這樣跟他說。

(問:被告一直沒有還你,為什麼3月16日以後的單子,右下角就沒有寫「存」?)就是因為被告沒有寫,所以我才趕緊叫他把東西給我。

(問:所以你之後發現沒有寫,才一直催被告?)對。

(問:被告後來有補單子給你?還是說等一下補?)被告說隔天把東西寄回來,用郵寄寄給我,已經說很多次了。

(問:你之後為什麼沒有要求他要在後面的單子的右下角也寫「存」?)因為後面也沒有剩下幾張單子,被告沒還我,所以我也沒給他金飾加工了。

(問:按照之前被告提出來的這些估價單,你跟被告有非常多張的金飾加工單子,因為後來的單子都沒有寫「存」,那你怎麼會特別記得就是這五只手環,被告沒有還你?)因為五只手環有還我的話,被告一定會開單,看他有沒有開單給我,根本都沒有開單。

(問:因為你都沒有拿到單子,所以你就有印象被告沒有還你?)百分之百沒有還我。

(問:12月22日上面有記載被告沒有還你手環,3月6日也有記載沒有歸還,3月9日也有記載,3月16日這邊就沒有記載,所以你就是從3月16日開始跟他追討手環?)是,我跟被告說如果沒辦法做就還我。

(問:4月21日上面寫「老闆來拿」,表示你要給被告錢,被告會開單給你,哪裡可以看出你拿錢給被告?)被告開的是橫式的單子,有蓋「崑」字,裡面都會寫日期以及交還的內容物。

(問:3月16日上面的簽名是你自己簽的?)是。

(問:3月16日交給被告的東西,被告再交給你,然後你再交錢給被告,然後你就開這張單子?)是,我就是上面寫上重量和工錢,並簽名。

(問:所以你們的交易方式都是這樣?)對。

(問:106年12月22日的單子是你保存的,還是被告保存的?)我保存的。

(問:這些金飾做好的時候,你會開單跟被告說多少錢,但你日期是寫12月2日,所以是12月2日交給被告做東西嗎?)12月2日前交代做的東西,那一天做好交給我。

(問:那被告把東西交給你時,你不是要開單給被告?)有時候被告來,東西交給我,被告就會寫他的單子給我。

(問:所以被告在現場就是寫他的單子?)對的,那我就不會開單。

(問:12月22日,你沒有開單給被告?)那天被告來我的店交代工作,我拿手環給被告加工配對。

(問:你之後還有拿東西給被告做?)做沒幾組就沒做了。

(問:3月以後,因為被告都有做好然後你有拿錢給他,所以你都有開單?)是的。

(問:【提示9643號偵卷頁33】被告有拿到12月22日的估價單,請問這是你開的單子?)是的,那是我開給被告手環配對及重量。

(問:你說被告做好拿給你,你會寫金額,這單你有寫金額嗎?)上面有寫工錢。

(問:所以你的錢已經給被告?)那是別種工作,不是手環。

(問:為何你特別寫玉環配對及重量?)因為被告都沒有還我,我特別寫玉環配對、多重、幾個。

(問:所以你寫單子是要提醒被告還沒有還手環?)對。

(問:為什麼被告沒有還金飾,你還要繼續拜託被告做?)除了手環,被告還有在做項鍊,我項鍊也是叫被告幫忙做,都認識那麼久,我想說被告東西忘記還給我,我就提醒被告一下。

被告從頭到尾都沒有說:他已經把5只手環還給我了,為何我還要催討。

我跟被告說配對手環要還給我,他只說好,我明天寄還給你。

(問:你跟被告討了多久的時間?)討很久,到最後沒辦法我才報警的。

(問:你怎麼知道要錄音?)我做生意從頭到尾本來就有錄音的習慣。

(問:所以在庭上的錄音不是因為需要討東西才錄的?)不是的,因為做生意的關係,有時候說了就忘了,是為了做生意怕忘記,從頭到尾客人來,店裡都會錄影錄音,以免有爭議。」

、「(問:你是在店裡將五只手環給被告,重量都是當場量?)是的,雙方都有確定重量,被告回去也會再秤一次。

(問:點收時也有錄影錄音嗎?)是。

(問:那天你和太太去全家,你確定是拿錢給被告,而不是拿金飾給被告嗎?)我欠他差幾錢重的工錢,工錢沒多少,我剛好要去臺南順便將工錢拿給被告。

(問:那天有拿工錢及金飾?)我都包整包給被告,回去被告會寫在他的單子。

(問:在全家超商的話,金飾要怎麼秤重?)我們是信用問題,我開單子給你,你覺得錢不對,金飾不對,要馬上說。

(問:就是有不對的地方,馬上跟你反應?)我們都是這樣經手的。

(問:被告一直沒有還你五只手環,客人一直在催嗎?)因為現在客人都買一對一對的,單個單個很難賣,所以才跟被告說幫忙玉環配對,這樣比較好賣」等語(見院卷頁92至107)。

㈢證人即告訴人之配偶吳陳小香於本院審理時亦結證稱:「 (問:吳坤盛會拿金飾給被告加工,在店裡面會開單子嗎?)會開收據,而且會寫得很清楚,不然記不起來。

(問:你有印象,有一次你們和被告是在外面見面?)有,那天會約在茄萣,是因為被告人在外面,我們拿東西去給他。

是老闆(即告訴人)聯絡的,然後我們拿去那邊,拿給他工錢。

本來是要拿到被告家,因為被告不在家,所以才會約在超商。

(問:那天去超商只有你們兩個人去?)只有我們兩個人,是我拿給被告的,那天我坐在副駕駛座,要給被告的東西是金飾和工錢。

用塑膠袋和紙包裝。

我拿給被告時已經包好,是一整包給被告。

(問:你給被告之後,被告有先開單給你,還是事後才開單子?)我們先寫重量多少給被告,然後看工錢多少都給被告。

(問:單子就是夾在那一包裡面嗎?)是的。

被告沒有當場開單給我,那一包裡面只有金飾和工錢給被告(問:被告有拿什麼東西給你嗎?)都沒有。

被告是一個人來,拿完東西後就走」等語(見院卷頁107至112)。

㈣依上述證人之證述內容及告訴人提出之106年22日估價單、告訴人與被告於108年4月22日、8月13日、8月29日、9月23日之對話錄音光碟1片暨該光碟錄音檔譯文1份(見警卷頁7、9643號偵卷頁51)內容足證:告訴人於108年4月22日之電話對話中確實特定指出:1兩9錢7的金飾,被告亦回稱這兩天用一用會再寄給告訴人等語;

嗣於同年8月13日、8月29日、9月23日對話中,被告對告訴人的催討亦未否認,僅抱怨才價值10萬元卻不停催討,甚至回答告訴人不然寫借據給他等語,亦有本院如附件之勘驗筆錄可佐證(見院卷頁56至60)。

㈤依上述對話及本院審理過程,被告始終不否認有收受告訴人交付之金飾手鐲5只,只是一再主張:「已於107年3月16日在全家超商交給告訴人,但是忘了開單,大家有爭執,不然我就慢慢還,且雙方合作20幾年,才10幾萬而已,可能告訴人忘了,這件事大家慢慢處理就好」云云。

按被告倘於107年3月16日確實交還系爭手鐲5只給告訴人或其配偶,且當下未開單,事後雙方理應要點算並核對雙方記錄是否一致,並補開交貨記錄,不至於如被告所辯,我補開給告訴人,他也不會接受云云(見院卷頁116);

且事後告訴人一再電話催討,被告從未否認:未交還系爭金飾手鐲5只之事實,僅回稱才價值10萬元,為何一直催討云云。

按常理,如被告已返還金飾,對於告訴人之追討,必加強烈否認,且會提醒已於何時、何地返還,並質疑告訴人為何重複追討,始為合理,被告於上述錄音中之反應顯不合常情。

綜上所述,被告承認收取告訴人委託重新加工的金飾手鐲5只,惟對於107年3月16日當天之交還行為,就此有利於己之事實,並未提出任何證據以供本院調查,足徵告訴人之上開指述實屬有據,堪以採信;

被告前揭所辯應屬臨訟卸責之詞,不足為採,其業務侵占事證已臻明確,犯行堪以認定,應依法論科。

四、論罪科刑㈠按行為後法律有變更者,適用行為時之法律,但行為後之法 律律有利於行為人者,適用最有利於行為人之法律,刑法第2條第1項定有明文。

經查,本件被告行為後,刑法第336條已 於民國108年12月27日修正生效,惟本次修正,僅係將相關刑 法分則條文中之罰金刑依原刑法施行法第1之1條第2項之罰金 刑提高標準加以通盤換算後之結果,實質上不生有利或不利 於被告之影響,爰逕行適用修正後之刑法第336條。

㈡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36條第2項之業務侵占罪。

爰審酌被 告以金飾加工為業,受告訴人委託加工金飾手鐲,竟基於貪 念而侵占系爭手鐲,有違職務忠誠性,足以生損害於告訴人 ,所為實屬不該,且犯後否認犯行、態度非佳,兼衡被告自 述國中畢業,目前從事代工及務農,離婚,育有3名小孩,均 已成年,智識程度、工作、家庭生活狀況等一切情狀,量處 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資懲儆。

五、沒收: 按犯罪所得,屬於犯罪行為人者,沒收之。

但有特別規定者 ,依其規定;

前二項之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 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第3項分別 定有明文。

查被告侵占所得金飾手鐲共5只(重量分別為5錢 、5.02錢、3.03錢、2.46錢、3.56錢)未據扣案,自應併予 宣告沒收之,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至於 告訴人因本案被告犯罪,所得行使之民事求償權並不受影響 ,附此敘明。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99條第1項前段(本件依刑事判決精簡原則,僅記載程序法條文),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彭盛智提起公訴,檢察官羅瑞昌、林容萱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28 日
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陳本良

法 官 王鍾湄

法 官 張 菁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本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
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狀(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蔡佳玲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28 日
附錄所犯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336條
對於公務上或因公益所持有之物,犯前條第 1 項之罪者,處 1年以上 7 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 15 萬元以下罰金。
對於業務上所持有之物,犯前條第 1 項之罪者,處 6 月以上 5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 9 萬元以下罰金。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表
品名 重量 金飾手鐲5只 5錢、5.02錢、3.03錢、2.46錢、3.56錢 附件一
檔案名稱:00000000.wav
時間 勘驗內容摘要 00:00 至 00:38 撥打電話及電話鈴聲 00:39 至 01:05 吳:玉崑啊? 林:是。
林:那些是怎樣啦?那些。
林:好啦!再寄給你! 吳:寄給我?(笑聲)已經那麼久了!1兩9錢零7啦! 林:好。
吳:何時可以給我? 林:這兩天用一用! 吳:ㄡ!這兩天,有確實? 【電話掛斷】 檔案名稱:00000000.wav
時間 勘驗內容摘要 00:00 至 00:25 撥打電話及電話鈴聲 00:26 至 00:40 林玉崑接起電話,吳坤盛提醒他快點處理。
林:還是我寫借據給你? 00:41 至 01:38 吳坤盛問林玉崑是否生活困難? 林玉崑回稱生活上哪有啥麼困難,每天吃飯運動沒病,並稱:「我沒有侵,也沒有欠你」,從小到大都沒欠人帳款。
請吳坤盛看探聽看看他是身價千 萬的人,並抱怨林玉昆為了價值十萬元一直催討,並說有空就會處理,又不是什麼大事,三天兩天那麼緊張。
01:39 至 03:01 吳:有個期限啊!去年的事了,到現在也要處理了。
林:我的錯嗎? 吳:蛤? 林:意思是我的錯嗎? 吳:你是有沒有要處理? 林:如果沒有要處理,要怎樣?要處理又怎樣?我就說會處理。
吳:也是有個期限啊! 林:我就寫個借據給你啦!這樣好不好?有時間就幫你處理。
10萬塊而已,你是在緊張什麼! 吳:不是啦!一個帳... 林:好幾千萬的人! 吳坤盛回稱從去年拖到現在要趕快處理,林玉崑問難道是他的錯?不然請吳坤盛去提告後切斷電話。
檔案名稱:00000000.wav
時間 勘驗內容摘要 00:00 至 00:34 撥打電話及電話鈴聲 00:35 至 00:48 吳:喂,玉崑啊?現在是怎樣啦? 林:幹嘛常問那句話,我會寄還就是會寄還,你是在緊張什麼? 吳:什麼時候啦? 【電話掛斷】 檔案名稱:00000000.wav
時間 勘驗內容摘要 00:00 至 00:40 撥打電話及電話鈴聲 00:00 至 02:20 吳:玉崑? 林:嘿。
吳:我坤盛啦!現在是怎樣?有沒有要幫我處理? 林:會啦!會啦! 吳:是不是該有個時間?你看怎樣啦? 林:好啦! 吳:好,你也要說個... 林:好啦! 吳:你現在還有在接工作嗎? 林:沒,都沒工作! 吳:靠夭!怎麼變這樣? 林:都沒工作,破產了! 吳:真的假的? 林:真的啦! 吳:你不是有在做工作?怎麼變這樣? 林:沒。
吳:你沒做,現在在哪? 林:你又沒在吩咐,是要做鬼? 吳:我叫你幫我做,你又沒... 林:那個一年做沒兩次,那要怎麼生活? 吳:那麼多家,沒加減做? 林:沒有啦!沒工作。
吳:沒工作喔!怎麼變這樣! 林:.....(聽不懂) 吳:你要記得啊!不要忘記了! 林:就放給它倒啊,不然要怎樣! 吳:倒?愛說笑!我們一手功夫。
【電話掛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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