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TNDM,110,易,548,2021091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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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0年度易字第548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莊佩賢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10年8月24日所為之判決
之原本及其正本有誤寫,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附表編號3犯罪所得欄內應更正為新臺幣3萬元。

理 由
一、按刑事判決文字,顯係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232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業經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四三號解釋在案。
二、本件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附表編號3犯罪所得欄內關於被告犯罪所得部分紀載為空白,應更正為新臺幣3萬元。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10 日
刑事第六庭 法 官 鄭銘仁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陳姝妤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1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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