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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0年度易字第618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高家祥
上列被告因竊盜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0年度偵字第9955號、9956號、第1019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院於民國一百一十年八月二十六日就本案起訴書附表一編號2部分所為改行簡式審判程序之裁定,應予撤銷,依通常程序審判之。
理 由
一、被告高家祥所涉起訴書附表一編號2之竊盜案件(犯罪時間:民國110年1月23日上午11時5分起至同時12分許、地點臺南市○○區○○○路000號、被害人陳君宏),前經本院於110年8月26日裁定進行簡式審判程序。
茲因本案有不宜依簡式審判程序而為判決之情形,爰撤銷本院上開裁定,依通常程序進行審理(同日就被告本案其他犯行之簡式審判程序裁定,並無違誤,仍由本院另行按簡式審判程序審結,附此敘明)。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22 日
刑事第十五庭 法 官 李音儀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陳怡蓁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2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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