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主文
- 事實
- 一、邱昱倫於民國109年5月31日前數日受僱於洪瑞峰,洪瑞峰向
- 二、邱昱倫知悉其與其他板模臨時工與洪瑞峰約明,在上開工地
- 三、案經李詩江、洪瑞峰訴請臺南市政府警察局新營分局報請臺
- 理由
- 壹、證據能力:
- 一、本案據以認定被告犯罪所引用之供述證據,因檢察官、被告
- 二、本判決以下所引用卷內各項非供述證據性質之證據資料,均
- 貳、實體部分:
- 一、上揭事實,業據被告邱昱倫於本院審理時坦承不諱(本院卷
- 二、更正起訴事實部分:
- (一)公訴意旨另以:被告邱昱倫賡續同一犯意,於109年6月1日
- (二)訊據被告堅詞否認有向李詩江恫稱:曾跟警察開槍過,曾挑
- (三)綜上,公訴人所舉各項事證,尚不足認定被告於109年6月1
- 參、論罪科刑:
- 一、核被告就事實欄一、所為,係犯刑法第346條第3項、第1項
- 二、被告自109年5月31日起至同年6月1日,在此期間內多次在上
- 三、被告所犯上開恐嚇取財未遂罪、恐嚇取財罪2罪間,犯意各
- 四、刑之加重、減輕之說明:
- (一)被告雖有因施用毒品案件,經本院以106年度訴字第29號判
- (二)被告就上開事實欄一、所示對李詩江為恐嚇取財未遂犯行部
- (三)被告就上開事實欄二、所示對洪瑞峰為恐嚇取財犯行部分,
- 五、爰審酌被告以事實欄一所載方式恫嚇告訴人李詩江交付50萬
- 肆、沒收:
- 法官與書記官名單、卷尾、附錄
- 留言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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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0年度易字第649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邱昱倫
上列被告因恐嚇取財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9年度營偵字第1435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邱昱倫犯恐嚇取財未遂罪,處有期徒刑陸月,併科罰金新臺幣貳萬元,有期徒刑如易科罰金,罰金如易服勞役,均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又犯恐嚇取財罪,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有期徒刑部分,應執行有期徒刑捌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未扣案犯罪所得新臺幣柒仟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事 實
一、邱昱倫於民國109年5月31日前數日受僱於洪瑞峰,洪瑞峰向李詩江承攬臺南市○○區○○路000號對面工地板模工程,邱昱倫在該工地任臨時工,從事板模工程,約明由洪瑞峰支付邱昱倫每日工資新臺幣(下同)1,500元。
於109年5月31日下午,同在該地工作之板模工人紀宗偉向邱昱倫表示,李詩江曾詢問紀宗偉:「為什麼那個年輕人(指邱昱倫)要叫我兒子的女朋友傳料,是對我兒子的女朋友有意思嗎?」。
邱昱倫認有機可乘,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恐嚇取財之犯意,質問李詩江為何向紀宗偉說伊對李詩江的兒子之女友有意思,藉口其遭李詩江冤枉侮辱,向李詩江稱:兄弟事,用50萬元處理,可以讓你折1次;
你想看看工程會不會如期完工,我不怕你不付錢,你自己到新營區打聽「小邱」等語,恐嚇李詩江交付50萬元,致李詩江因覺邱昱倫揚言以黑道方式處理而心生畏懼,向邱昱倫稱:給我3天時間考慮。
邱昱倫接續同一犯意,於翌日(6月1日)中午又至該工地,再恫稱:「這個老狐狸了,這個我會治他、我會治他,你注意我會治你,任何一個兄弟你去探聽看看,我不會騙你,我今天若不是有把握,不會跟你講這個話。
監獄、監所、戒治所我出出入入4次了,總共8年,我能夠被關,你也能夠陪我玩就對了,除非你說你命不要了,不要說多少啦」、「相對的,他若亂講話,就是換我針對他,我也是這樣的處理方式,…,幾個兄弟你也知道我的個性,我處理事情又兇又狠,我是不怕關的人,可以博看看,你說偉仔亂講話,要拿出相當的證據…我不是要掏你或拗你們什麼人,我若開個價碼給你們折,折一次,社會事要處理事情,恁爸就是這樣,我開個數字啦…譬如50萬,讓你們折1次,折第2次還有意思嗎?沒有意思了…怎麼說,你折1次,還要跟人家折第2次哪說得過去?對不對?沒有,不要說什麼,我也不怕被關啦,我有案底的人,是說…有年紀了…不然自我出社會沒做過工,都是在喬人事喬表啦。」
等語,致李詩江心生畏懼。
嗣於同年月3日上午邱昱倫再至該工地欲找李詩江取款時,經李詩江報警當場查獲而未遂。
二、邱昱倫知悉其與其他板模臨時工與洪瑞峰約明,在上開工地從事板模工作之工資均為每日1,500元,邱昱倫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恐嚇取財之犯意,於109年6月1日中午,在上開工地,藉口洪瑞峰承包該板模工程,以板模臨時工工資每人每日1,800元計價,向李詩江請款,從中賺取每人每日300元之工資差額,及未幫伊等臨時工投保意外險,而在洪瑞峰面前口出:「監獄、監所、戒治所我出出入入4次,總共8年,我能夠被關」、「我處理事情又兇又狠,我是不怕關的人,可以博看看」、「我現在不要做工,要做兄弟了」、「社會事就是這樣而己,一個感覺,你要跟我鬧,我就跟你鬧」、「我處事就是這樣,不行就乾脆,我可以叫小孩來」、「我可以叫小孩馬上來」等語,恐嚇洪瑞峰交付1萬元。
嗣向洪瑞峰稱「1萬你不能接受沒關係,7,000,折1次就好了,就7,000,4個人7,000,好,歹勢了」等語,致洪瑞峰心生畏懼而交付邱昱倫7,000元。
三、案經李詩江、洪瑞峰訴請臺南市政府警察局新營分局報請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理 由
壹、證據能力:
一、本案據以認定被告犯罪所引用之供述證據,因檢察官、被告邱昱倫於本院準備程序時,對證據能力表示無意見(本院卷一第50至51頁),亦未於言詞辯論終結前聲明異議,該等證據資料作成之情況,核無違法取證或其他瑕疵,且與待證事實具有關聯性,認為以之作為證據為適當,依刑事訴訟法第159條之5規定,認均有證據能力。
二、本判決以下所引用卷內各項非供述證據性質之證據資料,均無違反法定程序取得之情形,依刑事訴訟法第158條之4規定之反面解釋,亦均認有證據能力。
貳、實體部分:
一、上揭事實,業據被告邱昱倫於本院審理時坦承不諱(本院卷二第23、25頁),並經證人李詩江於警詢及偵查中證述(見警卷第3至9、11至13頁、偵卷第49至52頁)、證人紀宗偉於警詢時證述(見偵卷第37至39頁)、證人洪瑞峰於警詢及偵查中陳述(見警卷第15至19頁、偵卷第65至66頁)、證人李文堂於偵查中證述(見偵卷第75至77頁)、證人即同受僱於洪瑞峰之工人林建良於本院審理時證述(見本院卷一第179至191頁)明確,且有臺灣臺南地檢署檢察事務官製作之勘驗報告1份(偵卷第37至43頁)、告訴人李詩江提出之6月3日對話譯文暨現場錄影光碟1份(偵卷第57至58頁)、告訴人洪瑞峰與被告簽立之切結書1紙(警卷第57頁)、本院110年11月29日準備期日勘驗109年6月1日在前揭工地現場錄音檔之勘驗筆錄暨截圖1份(本院卷一第74至83、87至88頁,內容如附表一、二所示)、本院112年7月6日準備期日勘驗109年6月3日前揭工地現場錄影之勘驗筆錄1份(本院卷一第573至579頁)在卷可稽,足認被告之任意性自白與事實相符,應堪採信。
本件事證明確,被告犯行均堪認定,應依法論科。
二、更正起訴事實部分:
(一)公訴意旨另以:被告邱昱倫賡續同一犯意,於109年6月1日中午在該工地,再向李詩江恫稱:曾跟警察開槍過,曾挑斷人家腳筋等語。
因認被告此部分言詞尚涉犯刑法第346條第3項、第1項之恐嚇取財未遂罪嫌。
(二)訊據被告堅詞否認有向李詩江恫稱:曾跟警察開槍過,曾挑斷人家腳筋等語。
經查:證人即告訴人李詩江於警詢時固證稱:邱小倫又說,我報警他沒在怕,他曾經跟警察開槍過。
什麼都不怕、也挑斷人家腳筋等語(警卷第7頁),惟仍應有其他補強證據以佐證告訴人李詩江此部分指證之真實性,而如附表一所示之被告於109年6月1日中午在該工地之對話內容,查無前揭告訴人李詩江所指訴之內容:「曾跟警察開槍過,曾挑斷人家腳筋」,有臺灣臺南地檢署檢察事務官製作之勘驗報告1份,並經本院當庭勘驗錄音、錄影光碟內容製有勘驗筆錄附卷可稽,自難僅憑告訴人之指訴,而認被告有說「曾跟警察開槍過,曾挑斷人家腳筋」之話語。
(三)綜上,公訴人所舉各項事證,尚不足認定被告於109年6月1日中午有說:「曾跟警察開槍過,曾挑斷人家腳筋」之話語,自不能證明被告確有此部分恐嚇取財未遂之犯行,本應就此部分為無罪之諭知,惟公訴意旨認被告此部分犯行,與前述認定有罪部分有接續之一罪關係,故刪除此部分之事實。
參、論罪科刑:
一、核被告就事實欄一、所為,係犯刑法第346條第3項、第1項之恐嚇取財未遂罪。
就事實欄二、所為,係犯刑法第346條第1項之恐嚇取財罪。
二、被告自109年5月31日起至同年6月1日,在此期間內多次在上址工地向李詩江為恐嚇取財未遂犯行,各次行為時間密接,且係基於同一犯意,並侵害相同被害人之財產法益,各行為之獨立性極為薄弱,依一般社會健全觀念,難以強行分開,在刑法評價上,應視為數個舉動之接續施行,論以接續犯之一罪。
上述109年6月1日部分行為經公訴檢察官當庭擴張事實(見本院卷一第81至82、574至575頁),並認與起訴部分具接續關係,本院一併審理。
三、被告所犯上開恐嚇取財未遂罪、恐嚇取財罪2罪間,犯意各別,行為互殊,應予分論併罰。
四、刑之加重、減輕之說明:
(一)被告雖有因施用毒品案件,經本院以106年度訴字第29號判決處有期徒刑1年確定,於108年5月15日執行完畢之前科,但檢察官就被告構成累犯之事實及應加重其刑事項,並未具體指出證明之方法,參照最高法院刑事大法庭110年度台上大字第5660號裁定意旨,僅將被告之前科紀錄列入刑法第57條第5款「犯罪行為人之品行」之量刑審酌事由,爰不依累犯規定加重其刑。
(二)被告就上開事實欄一、所示對李詩江為恐嚇取財未遂犯行部分,已著手於恐嚇取財之實行而不遂,為未遂犯,爰依刑法第25條第2項,按既遂犯之刑度減輕之。
(三)被告就上開事實欄二、所示對洪瑞峰為恐嚇取財犯行部分,依刑法第59條減輕:按刑之量定,為求個案裁判之妥當性,法律固賦予法院裁量權,但此項裁量權之行使,除應依刑法第57條規定,審酌行為人及其行為等一切情狀,為整體之評價,並應顧及比例原則與平等原則,使罪刑均衡,輕重得宜,以契合社會之法律感情。
刑法第59條規定犯罪之情狀可憫恕者,得酌量減輕其刑,其所謂「犯罪之情狀」,與同法第57條規定科刑時應審酌之一切情狀,並非有截然不同之領域,於裁判上酌減其刑時,應就犯罪一切情狀(包括第57條所列舉之10款事項),予以全盤考量,審酌其犯罪有無可憫恕之事由(即有無特殊之原因與環境,在客觀上足以引起一般同情,以及宣告法定低度刑,是否猶嫌過重等),以為判斷。
又同為恐嚇取財犯罪之人,其原因動機不一,犯罪情節未必盡同,所造成危害社會之程度亦屬有異,於此情形,倘依其情狀處以適當徒刑,即足以懲儆,並可達防衛社會之目的者,自非不可依客觀之犯行與主觀之惡性二者加以考量其情狀,是否有可憫恕之處,適用刑法第59條之規定酌量減輕其刑,期使個案裁判之量刑,能斟酌至當,符合比例原則(最高法院95年度台上字第6157號判決意旨參照)。
經查:被告所犯之上開事實欄二、所示刑法第346條第1項之恐嚇取財罪,法定刑為「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3萬元以下罰金」,不可謂不重。
而被告侵害告訴人洪瑞峰之自由及財產權,雖有不該,惟其動機係起於不滿洪瑞峰賺取其每日工資差額300元,被告取得之款項為7,000元,金額非鉅,所造成財產損害尚非甚大。
又被告犯後終能坦承犯行,並具狀表示願返還告訴人洪瑞峰7,000元,有被告之陳報狀在卷可憑(本院卷二第33頁),堪認已展現其認知自身行為不當並欲彌補犯罪所生損害之誠意。
此與恐嚇取得鉅額財物卻不思彌補被害人任何損失,而嚴重危害社會秩序及他人財產權益之情形尚屬有別,如科以法定最輕本刑有期徒刑6月,仍嫌過重,客觀上足以引起一般同情,實有情輕法重之失衡而顯可憫恕之處,爰依刑法第59條規定,就被告此部分所犯,酌量減輕其刑,以求罰當其罪,俾免失之嚴苛。
五、爰審酌被告以事實欄一所載方式恫嚇告訴人李詩江交付50萬未遂;
以事實欄二所載方式恫嚇告訴人洪瑞峰交付7,000元,所為誠屬不該,犯後終能坦承犯行,雖尚未與告訴人2人和解,然具狀表示願賠償告訴人2人;
兼衡被告之前科素行,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附卷可稽,暨其犯罪動機、自陳之家庭、生活、經濟與工作狀況(見本院卷一第201頁、卷二第26頁)等一切情狀,分別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事實欄一部分之刑,並諭知有期徒刑如易科罰金、罰金如易服勞役之折算標準;
事實欄二部分之刑並諭知如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並審酌被告整體犯罪過程之各罪彼此間關聯性、個別犯行之時間、空間、各行為所侵害法益之專屬性或同一性、數罪對法益侵害之加重效應、罪數所反應被告之人格、犯罪傾向及對被告施以矯正必要性等情狀,就有期徒刑部分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所示,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肆、沒收:如事實欄二所載恐嚇取財之得款7,000元,為被告之犯罪所得,未據扣案,亦未合法發還告訴人洪瑞峰,故應依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第3項規定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99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李宗榮提起公訴,檢察官洪欣昇、李佳潔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10 日
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 官 陳欽賢
法 官 盧鳳田
法 官 王惠芬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本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
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狀(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張怡婷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11 日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346條第1項、第3項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恐嚇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3萬元以下罰金。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表一
(二)檔名:東明街為錄音檔,有數人說話,長度總共20分37秒。
邱昱倫:你…就是要給我們,沒有啦,你哪有保…,你 探聽看看,看小邱。
B:我那時要做的時候跟你說1500,也是歡喜甘願 的,那…我個人的。
邱昱倫:你還跟人騙說有幫人保。
B:我哪有騙說有保,我說…那個讓我請 邱昱倫:我不知道啦…你不用對我講這個。
B:做這個歡喜甘願。
邱昱倫:我這雨天為了喬事,講到燒聲…老闆明天約個 時間…六甲做土木那個說有幫我保… B:…的關係我有跟他講。
邱昱倫:什麼人對我搖頭啊?你若說我拗你,你看新營 哪一件…我不會騙你… B:…過幾天再來。
邱昱倫:我知道,我再給你兩天的時間就對了。
B:禮拜三可以嗎? 邱昱倫:好啦好啦,沒關係,幾啊?現在他的部分,你 們都要走法院了,怎麼講我講給你聽。
B:嗯。
邱昱倫:為了要調通聯譯文,雙方都要走法院,我算受 害者,無緣無故來你們這邊做個工,就生了那 些話,說什麼「我怎麼叫別人的女朋友再傳料 」、「我是對別人的女朋友有意思嗎」,駛你 娘,我年輕時隨便要交女朋友都很多,那是因 為老了…我做個工領1500而已被講成這樣,我 怎麼忍得下去,不然我的名聲…社會事…我也 跟他講,我不會拗他這個。
(02 :05) B:重點,那天阿偉再來就好了,現在是。
邱昱倫:我有跟阿偉說,你若要小邱玩這個…他一定會 很痛苦,他牽小孩…來哭…我一個舅仔…,我 說「偉仔,你怎麼知道」…( 有敲東西之聲音 ) 雙手一直打…一次被押出去,驚到剉屎,我 想蹲下來做工不要再…流氓…我不就受到委屈 … B:不是啦,小邱… 邱昱倫:我講給你聽,他們大家…所有請來的工…下面 剩他太太、他兒子、他兒子女朋友,我看看說 「能不能麻煩幫我移一下,工人的…比較好上 去」,那個板模,跟人家借模仔。
B:木樁吧,哪有可能借模仔,木樁吧。
邱昱倫:木樁啦,我說錯了,口誤。
不移一下要怎麼上 去,我也沒有指明是誰幫我移耶,怎麼會生那 種話?我有指明是這個女生或男生幫我移嗎都 沒有指明什麼人,也沒有指明你太太啊,你當 老闆的人也說錯話了,若真的要論事,你也不 能講這個話,怎麼說,今天工作中若沒有工人 幫忙,你要怎麼賺錢? B:我講給你聽,我講給你聽。
邱昱倫:你有辦法賺錢嗎(有敲東西之聲音)? B:這我講給你聽… 邱昱倫:當然啊,但是你要想到這點啊,當初我們剛來 ,還沒有聊天的情形下他就叫我們先上去了, 你聽得懂嗎? B:偉仔…我跟偉仔偷偷這樣講。
邱昱倫:我不知道,偉仔那個頭腦也是…。
B:就是今天生,今天生… 邱昱倫:我也跟偉仔說,今天任何一個可以比我閒的人 要走法院我都可以,甚至…我也沒有辦法,… 我不是獅子大開口的人。
B:偉仔跟你最好的。
邱昱倫:懶覺啦,我跟他沒交沒情會最好? B:不然你說… 邱昱倫:我跟你講啦。
B:那天要叫他出來哦。
邱昱倫:什麼他出來而已?你們雙方面都要,我現在要 來拼,我要來拼,我算受害者。
C:如果年輕人做工,以我聽到的,做工這樣就 痛苦了啦。
邱昱倫:我被人說那種話。
C:說那個話就,啊不是啦,你們兩方面都…也 不太好。
邱昱倫:問題你知道怎樣嗎?他也說沒有,他也說沒有 ,沒有怎麼會生這些話下來? D:你有證據嗎? 邱昱倫:蛤? D:你若有證據就直接去告好了。
邱昱倫:調通聯譯文啦。
B:去啊,你就直接去告啊。
邱昱倫:走法院哦,你們都要走法院哦。
D:就是這樣啊,你去啊,沒問題啊。
邱昱倫:要跟我玩這都0K啦。
D: OKOK啦。
B:你看偉仔怎樣的態度。
邱昱倫:不然不要說什麼啦,我今天不會給你,不會給 你…這種公道,讓你們…,各人造業各人擔。
我的意思是說,若有要算賠償的話。
B:先去調通聯紀錄出來再說,偉仔。
邱昱倫:調通聯紀錄你本人要去調啊。
E:我們會去我們會去,你別激動你別激動。
邱昱倫:因為你要證明你的清白,我不會隨便說這個事 。
E:我知道我知道,那天你叫我我知道。
邱昱倫:我沒有叫你,我沒有指定。
E:我知道那天你沒有指定誰,我知道,你… 邱昱倫:我也很客氣,我說「能不能幫我移一下」,這 樣而已,重點,也沒到哪裡啊。
E:我們都知道。
D:重點是,他沒講,結果偉仔跟你講的。
邱昱倫:他講給偉仔聽的。
E:沒有,他沒講。
B:我沒講。
邱昱倫:你要爭辯,你要…好啦沒關係啦。
B:你沒看他…要調通聯就對了。
邱昱倫:你也要證明你的清白啦,你是偉仔嗎?偉仔我 也問完了,我那個哥哥也跟他講完了,你們雙 方面都要調通聯,都要走法院啦,你跟他講, 他就裝得麻麻,人家跟你講,你也裝得麻麻… 你若有認識的兄弟,你去探聽小邱這個人就好 了,看…就好了…不要說什麼,你到今天要跟 我扣那300 ,如果我今天真得要拗你們,我會 讓你們吐更多,做個懶趴工連這個也要騙,跟 老闆騙說「有啦,有幫你保啦」。
(06 :40) B:不然是要? 邱昱倫:我們就是被人家生那種話,你聽得懂嗎? F:這句話是老闆跟你…還是偉仔… B:我不知道,偉仔他們兩個對內…偉仔跟他講的 。
F:這樣。
邱昱倫:不是啦,他說他跟偉仔說的,他跟偉仔說的, 偉仔說他問說為什麼叫我兒子的女朋友傳料? D :他說師傅,沒說我兒子女朋友,他說不要叫我 們裡面的師傅傳料,粗工就那天就好了。
E:叔叔,我那天。
邱昱倫:有可能他當中有口誤,但是偉仔跟我說。
D:那天有5 個粗工,5 個粗工就夠了,為什叫 我們裡面的工在接。
邱昱倫:但是,但是,下面都沒有人了,我不知道…哪 裡,老闆員工都可以互相,為了工作上順,在 那個時候…,我讓你麻煩也沒到哪裡。
D:為什麼5個剩3個,另外2個跑去哪裡。
邱昱倫:我不知道… B:…我才跟偉仔說你們去接就好,不要…跛腳 邱昱倫:這個老狐狸了,這個我會治他我會治他,你注 意我會治你,任何一個兄弟你去探聽看看,我 不會騙你,我今天若不是有把我,不會跟你講 這個話。
監獄、監所、戒治所我出出入入4 次 了,總共8 年,我能夠被關,你也能夠陪我玩 就對了,除非你說你命不要了,不要說多少啦 。
(08:56) G:好朋友怎會… 邱昱倫:誰跟你好朋友,如果是好朋友的話,你就不 會給恁爸抽那300,亂來,幹。
G:我也跟你講1500啊。
邱昱倫:你也知道價格,你是看不起我。
G:大家歡喜甘願。
邱昱倫:問題你有跟我講到話嗎?你有跟我講到話嗎? G:那天在…,說5000,我也是說不然大家平分 邱昱倫:我不知道啦,我現在不要跟你囉嗦那些,我為 了喬事都燒聲了…偉仔我覺得他的人也…有可 能他也會生話。
B:那天。
邱昱倫:算你有跟他講,因為我算是很好的人,你跟他 講什麼他會閃你有聽懂嗎? D:你沒看他這幾天都沒來,不敢來。
邱昱倫:我知道,但這也不能證明什麼啊,你聽得懂嗎 ? B:但是要…那天來再說,他若沒出面。
邱昱倫:相對的,他若亂講話,就是換我針對他,我也 是這樣的處理方式,現在沒人敢跟我講話…我 說…,幾個兄弟你也知道我的個性,我處理事 情又兇又狠,我是不怕關的人,可以博看看, 你說偉仔亂講話,要拿出相當的證據…我不是 要掏你或拗你們什麼人,我若開個價碼給你們 折,折一次,社會事要處理事情恁爸就是這樣 ,我開個數字啦…譬如50萬,讓你們折一次, 折第二次還有意思嗎?沒有意思了…怎麼說, 你折一次,還要跟人家折第二次哪說得過去? 對不對?沒有,不要說什麼,我也不怕被關啦 ,我有案底的人,是說…有年紀了…不然自我 出社會沒做過工,都是在喬人事喬表啦。
(10 :54) B:小邱…要出來… 邱昱倫:那我都跟他問完了,我都跟他問完了。
B:…那天,小邱… 邱昱倫:社會事處理就是要有社會事的解決方式,我也 不怕你白賊,我們…的人。
B:小邱,那天他若沒出來就是他講的,你聽得 懂嗎? B:那天他若沒出來啦。
D:他天他若沒出來就是他心虛不敢出來。
邱昱倫:我講給你聽啦,今天你若不敢出來面對現實, 代表你心裡有鬼,這樣我就不好意思了,證明 上,他自己要證明沒有亂講。
D:沒有亂講,他就敢出來了。
邱昱倫:沒,還有譯文,本人都要走法院,要先去警察 局備案,我算受害人。
警察局備案,你爸爸還 有阿偉,兩個人都要出來,是因為什麼糾紛, 工作口角糾紛。
D:師傅馬上吃飽要休息了。
邱昱倫:好啦,OK了啦OK了啦。
…社會是有眉角,我不 會騙你,交情沒到那邊…你自己問…就好了。
B:了解了解。
邱昱倫:交情沒到那邊,你要拍這個肩膀,兄弟人要… B:了解。
邱昱倫:…就好了,意思一下就好了,我看得出來你算 … B:老實人,老老實實在做。
邱昱倫:兄弟人、老實人、生意人、什麼人,我看一下 就知道了,老狐狸或是…也看得出來…我的人 不會亂講話… 附表二
(三)檔名:東興八街 為錄音檔,有數人說話,長度共2分58秒。
邱昱倫:…還是要跟我玩… B:不是跟你玩啦。
邱昱倫:… B:小邱,我講給你聽,小邱,你別再…我說一 萬,我跟他講,跟朋友說… 邱昱倫:4個人一萬,你過份一點你… B:我聽得懂啦。
邱昱倫:我現在不要做工,要做兄弟了。
B:我知道,我答應你的… 邱昱倫:折一次…社會事就是這樣而已,一個感覺,你 要跟我鬧,我就跟你鬧。
(00:52) B:對啦,我知道,年輕人不用這樣衝動。
邱昱倫:我處事就是這樣,不行就乾脆,我可以叫小孩 來… B:好啦,不要這樣啦,求情一下…宏哥說7000 啦,看你意思怎樣,當面講。
邱昱倫:我可以叫小孩子馬上來。
B:好啦,小邱。
邱昱倫:1 萬你不能接受沒關係,7000,折一次就好了 ,就7000,4個人7000,好。
歹勢了。
C:不是啦,我們在做工程,不要這樣好嗎? 邱昱倫:問題對你們不會死,對我們也沒… B:歹勢啦。
C:你這樣我們不知道要怎麼處理。
邱昱倫:就這樣啦,對這個,失禮了,我就是這樣處理 …他就是不要跟我… C:好好講,大家好好講。
邱昱倫:我也… C:我們不要這樣有的沒的啦。
邱昱倫:我能夠玩、能夠被關的啦。
C:別講這樣。
邱昱倫:歹勢啦。
C:別講這樣啦,你還記得你說你是為了你媽媽。
邱昱倫:對啊,這都… C:這樣所以我們事情講一講就好了,知道嗎? 邱昱倫:我也跟… B:對啊… C:不要衝動。
B:…總共4個對了? 邱昱倫:4個人。
B:你跟他講… 邱昱倫:7000哦。
B:也不要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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