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TNDM,110,易,658,202109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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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0年度易字第658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謝岳勳



上列被告因恐嚇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9年度偵字第17779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謝岳勳犯恐嚇危害安全罪,共拾玖罪,各處拘役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又犯恐嚇危害安全罪,處拘役參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應執行拘役壹佰貳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扣案之空氣槍(含彈匣壹個)壹支,沒收之。

犯罪事實

一、謝岳勳與劉雅玲原為論及婚嫁之男女朋友,惟因故未為結婚登記進而衍生糾紛,謝岳勳遂對劉雅玲及劉雅玲之弟劉元欽、劉元勝心生不滿,為抒發情緒,竟基於恐嚇危害安全之犯意,分別為下列行為:

(一)於如附表所示之時間,在不詳地點,以如附表所示之加害生命、身體或財產之方式,恐嚇如附表所示之人,致如附表所示之人閱讀後心生畏懼,而生危害於安全。

(二)於109年6月7日14時24分許,先在其臉書網頁上刊載:「放心!77乳加隨身有,我知道你們又被謊言知己,他們在外頭,我現在去弄掉他們」等文字後,隨即駕駛自用小客車前往臺南市○○區○○路0段00號劉雅玲所經營之雅圻數位通訊行,並於同日14時47分許,在雅圻數位通訊行前,見劉元勝之友人李和憲自該通訊行走出,即將駕駛座車窗搖下,持外觀類似真槍之空氣槍(不具殺傷力)1支指向李和憲,而以此等加害生命、身體之言行暗示將對李和憲不利,致李和憲心生畏懼,而生危害於安全。

(三)嗣經劉元勝報警處理,為警扣得空氣槍1支,而查悉上情。

二、案經李和憲、劉元勝訴由臺南市政府警察局歸仁分局報告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理 由

壹、程序事項按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陳述,雖不符刑事訴訟法第159條之1至第159條之4之規定,而經當事人於審判程序同意作為證據,法院審酌該言詞陳述或書面陳述作成時之情況,認為適當者,亦得為證據;

當事人、代理人或辯護人於法院調查證據時,知有同法第159條第1項不得為證據之情形,而未於言詞辯論終結前聲明異議者,視為有前項之同意,同法第159條之5定有明文。

經查,本件理由欄所引用之具有傳聞性質之證據資料,被告均知為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陳述,而未於言詞辯論終結前就該等證據資料之證據能力聲明異議,本院復查無違法不當取證或其他瑕疵,因認以之作為證據均屬適當,揆諸前揭規定與說明,均具有證據能力。

貳、實體事項

一、上開犯罪事實業據被告坦承不諱,核與證人即被害人劉雅玲、劉元欽、劉元勝、李和憲之陳、證述相符,復有臉書網頁、LINE訊息、簡訊翻拍照片各1份、109年6月7日臉書網頁貼文1則、臺南市政府警察局勤務指揮中心受理110報案紀錄單、臺南市政府警察局歸仁分局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臺南市政府警察局槍枝初步檢視報告表各1份、現場及空氣槍照片各2張附卷可稽,以及空氣槍1支扣案可佐,足認被告之自白與事實相符,堪可採信。

本案事證明確,被告犯行均堪認定,應均依法論科。

二、論罪科刑

(一)按刑法第305條之恐嚇罪,所稱以加害生命、身體、自由、名譽、財產之事恐嚇他人者,係指以使人生畏怖心為目的,而通知將加惡害之旨於被害人而言(最高法院52年台 上字第751號判例意旨參照)。

又刑法第305條所謂致生危害於安全,係指受惡害之通知者,因其恐嚇,生安全上之危險與實害而言。

被告因與甲欠款涉訟,竟以槍打死等詞,向甲恐嚇。

甲因畏懼向法院告訴,是其生命深感不安,顯而易見,即難謂未達於危害安全之程度(最高法院26年渝非字第15號判例意旨參照)。

再刑法第305條恐嚇罪之恐嚇,係僅以通知加害之事使人恐佈為已足,不必果有加害之意思,更不須有實施加害之行為(最高法院75年度台上字第5480號判決意旨參照)。

核被告所為,均係犯刑法第305條之恐嚇危害安全罪。

就犯罪事實一(二)部分,被告乃於密切接近之時間實施,在刑法評價上,應視為數個舉動之接續施行,合為包括之一行為,而為接續犯,僅論以一罪。

被告上開犯行,犯意各別,行為互異,應予分論併罰。

被告於如附表編號1至3、9至11、14、16至19,乃以一行為同時恐嚇被害人劉雅玲、劉元欽、劉元勝,為想像競合犯,應從一重之恐嚇危害安全罪處斷。

(二)爰審酌被告之素行(為本案行為前,有因案經法院論罪科刑之紀錄,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份在卷可查)、智識程度(高職學歷)、犯罪動機、目的及方法、所受刺激、家庭及經濟並職業狀況(自陳:未婚,從事監視器行業,需要撫養母親)、與被害人之關係、於本院審理時坦承犯行之態度、迄未與被害人和解等一切情狀,分別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併均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三)按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1條第5款定有明文。

乃因刑罰之科處,應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考量人之生命有限,刑罰對被告造成之痛苦程度,係以刑度增加而生加乘效果,而非等比方式增加,如以實質累加方式執行,刑責恐將偏重過苛,不符現代刑事政策及刑罰之社會功能,故透過定應執行刑程式,採限制加重原則,授權法官綜合斟酌被告犯罪行為之不法與罪責程度、各罪彼此間之關聯性(例如數罪犯罪時間、空間、各行為所侵害法益之專屬性或同一性、數罪對法益侵害之加重效應等)、數罪所反應被告人格特性與傾向、對被告施以矯正之必要性等,妥適裁量最終具體應實現之刑罰,以符罪責相當之要求(最高法院105年度台抗字第626號裁定意旨參照)。

本院審酌被告上開犯行之犯罪類型、時間、方式、動機、目的、被害人等情,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所示。

三、扣案之空氣槍(含彈匣1個)1支,為被告所有且供犯犯罪事實一(二)所用之物,業據被告供述明確,爰依刑法第38條第2項前段規定,宣告沒收之。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99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305條、第55條、第41條第1項前段、第51條第6款、第38條第2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柯博齡提起公訴,檢察官盧駿道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30 日
刑事第九庭 法 官 李俊彬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本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
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狀(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李俊宏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30 日
附錄論罪科刑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305條
(恐嚇危害安全罪)
以加害生命、身體、自由、名譽、財產之事恐嚇他人,致生危害於安全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九千元以下罰金。

附表
編號 時間 (民國) 方法 文字或訊息 被害人 證據所在 1 109年5月6日 在其公開狀態之臉書網頁張貼文字 你們還算親戚嗎?你們就為了民進黨!破爛黨!我能殺幾個就殺幾個,直到我被抓為止,姓劉的你家人最好別讓我看到,一生換一生。
劉雅玲 劉元欽 劉元勝 警卷第79頁 2 109年8月3日 在其公開狀態之臉書網頁張貼文字 敗類人渣劉氏神經病一家。
我的身分證要去註銷身亡,或者我跟她登記結婚。
爽了吧!劉氏神經病家族。
抄你媽!你們全家絕對活不超過1年。
我通知下殺令了。
不在靠任何人。
就靠黑道。
高雄議長家人要幹掉劉家族趁現在,我全扛下!處理乾淨點,我好辦事! 劉雅玲 劉元欽 劉元勝 警卷第81頁中 3 109年2月26日 在其公開狀態之LINE帳號貼文串內張貼文字 主謀:劉大少爺...賣雜糧的讓你蹲久一點,看出來會不會變大尾還是變人妖。
我會交待裡面的照三餐,牙刷捅屁屁。
90..120要哪一種(武士刀),就看你九族值多少,等我道出名子,就由我決定要錢要命了。
劉雅玲 劉元欽 劉元勝 警卷第83頁中、右 4 109年9月20日 傳送LINE訊息 我冷靜,叫妳家劉元欽出來我就冷靜,我一整個火上來就想幹掉他。
劉雅玲 警卷第85頁右 5 108年9月24日 傳送行動電話簡訊 有什麼恩怨!等雅玲平安產子後在定奪。
我不想看到人不見了,少一個你也不用活了。
劉元欽 警卷第87頁中 6 109年1月19日 傳送行動電話簡訊 不然我待會再砸一次讓警察來。
劉元欽 警卷第89頁左 7 108年11月24日 傳送行動電話簡訊 妳好像說謊了,劉元欽不是金牛座嗎?劉雅玲...妳死定了。
操,妳說的誰說的,妳跟我說妳弟跟妳同星座,妳玩完了,妳最好帶著妳家人躲起來。
你說的,把錢還我,不然打到妳們全趴下,劉雅玲:妳敢快躲,我不騙妳。
劉雅玲 警卷第91頁左、中 8 108年11月21日 傳送行動電話簡訊 以後路上要小心,祝福你 劉元勝 警卷第93頁中 9 109年3月16日 在其公開狀態之臉書網頁張貼文字 突然想到一件事,媽的!小孩不是我的,我如果不索討那些錢跟飾品,跟本無婚約存在。
但我要討!*100倍!我被她主張,不討是笨蛋!有交換條件,但妳們一定不會選!剁了少爺四肢祭天!因為你害我斷了生計,斷了親戚朋友,要你四肢祭天算便宜你。
第三個選擇,去掉眼角膜捐給需要的人,以前騙婚的人會怎樣你們知道嗎?誅九族。
你要拖弟兄,那就先斃了你,等你沒看見的時候,我在找弟兄處理。
如何? 劉雅玲 劉元欽 劉元勝 警卷第95頁中 10 109年4月26日 在其公開狀態之臉書網頁張貼文字 我先搓3顆炸你家給你看!!劉元欽!!你沒資格生氣,該生氣的是我,誰先錯你自己最清楚!若是沒辦法控制,若是沒辦法約束,去出家一年!!學靜心,悟理悟道,但我又怕你耐不住,台灣少林你一定被打死。
各位長輩:出來把事情解決吧!別像個小孩畏畏縮縮!越搞越多人陪葬。
很好玩? 劉雅玲 劉元欽 劉元勝 警卷第99頁左、中、右 11 109年4月27日 在其公開狀態之臉書網頁張貼文字並放上劉雅玲、劉元欽、劉元勝住處火光照片) 模擬炸毀犯罪組織營地,違建偷水偷電 劉雅玲 劉元欽 劉元勝 警卷第105頁中 12 109年5月1日 在其公開狀態之臉書網頁張貼文字 我被嚇到就會想做炸彈,我真的被嚇到了,不知道什麼是CCF嗎?還是我請他們跟您解釋?CCF-019是我,我跟CCF是好朋友,這樣清楚嗎?了解CCF嗎?應該跟劉少爺沒關係吧?劉少爺罪狀加一。
劉元欽 警卷第107頁中 13 109年5月9日 在其公開狀態之臉書網頁張貼文字 我待會開一槍你聽聽,鴿子不抓就是我跟你比誰命較硬 劉元欽 警卷第109頁左 14 109年5月10日 在其公開狀態之臉書網頁張貼文字 劉氏宗親..我的傢私快到了,我在跟你們玩命,你們看不出來嗎?你們人有我多嗎?明天我照樣會去下調解,你他媽的帶種的再搞鬼你試試看,看我會不會把你打掉。
膛線彈敬啟。
劉氏家族,為什麼你們就不能安份點。
劉雅玲 劉元欽 劉元勝 警卷第109頁中、右 15 109年5月20日 在其公開狀態之臉書網頁張貼文字 劉大少:你能不能稍微控制一下,要不是你的家族親友,你早就安葬了,長草了。
最後一次這樣告知你,下次我就不告知了。
等你躺下,在跟你說。
劉元欽 警卷第113頁左 16 109年5月23日 在其公開狀態之臉書網頁張貼文字 我沒滅了你們...我跟你們一起姓劉 劉雅玲 劉元欽 劉元勝 警卷第115頁中 17 109年6月9日 在其公開狀態之臉書網頁張貼文字 劉元欽、劉元勝、劉雅玲,劉氏家族,犯罪組織我等你,10分鐘給出文創,全饒你....時間過很快,給你一個晚上,你都有問題。
五詞六字句七詞八字句,換你家族的性命。
劉雅玲 劉元欽 劉元勝 警卷第117頁右 18 109年6月11日 在其公開狀態之臉書網頁留言板內張貼文字並放上照片 這間嗎?我燒給你看(放上房子照片並在上註記「雅玲家的信件都寄到這裡,雅玲宣稱是她五層樓叔叔的家,所以這是雅玲的家,她爸在他的兄弟姐妹家排行老五,雅玲爸爸置物間),我待會帶汽油去燒,我先出門。
淋油很方便,較晚才出手。
待會去搭油,晚上去交油,抽菸點個火,不知火上油,消防隊不動,道路通不過,裡面人沒有,燒完好朋友 劉雅玲 劉元欽 劉元勝 警卷第119頁右、第121頁 19 109年6月13日 在其公開狀態之臉書網頁張貼文字 混蛋劉元欽,眾兄弟要你家族命。
家人又送便當來給我,暗示著我,不能出去,我不怕天不怕地,家人擔心我,砍了劉氏族群。
劉雅玲 劉元欽 劉元勝 警卷第125頁中、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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