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0年度易字第699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吳政育
選任辯護人 何宥昀律師
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9年度營偵字第1925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吳政育無罪。
理 由
壹、程序方面有罪之判決書應於理由內記載認定犯罪事實所憑之證據及其認定之理由,刑事訴訟法第310條第1款定有明文。
而犯罪事實之認定,係據以確定具體的刑罰權之基礎,自須經嚴格之證明,故其所憑之證據不僅應具有證據能力,且須經合法之調查程序,否則即不得作為有罪認定之依據。
倘法院審理之結果,認為不能證明被告犯罪,而為無罪之諭知,即無前揭第154條第2項所謂「應依證據認定」之犯罪事實之存在。
因此,同法第308條前段規定,無罪之判決書只須記載主文及理由。
而其理由之論敘,僅須與卷存證據資料相符,且與經驗法則、論理法則無違即可,所使用之證據亦不以具有證據能力者為限,即使不具證據能力之傳聞證據,亦非不得資為彈劾證據使用。
故無罪之判決書,就傳聞證據是否例外具有證據能力,本無須於理由內論敘說明(最高法院100年度台 上字第2980號判決意旨參照)。
貳、實體方面
一、公訴意旨略以:被告吳政育已預見金融機構帳戶係個人理財之重要工具,為個人財產、信用之重要表徵,如提供金融機構帳戶予他人使用,可能幫助他人遂行詐欺取財犯行,仍不違背其本意,而基於幫助詐欺取財之不確定故意,於民國109年4月1日12時30分許,將其申設之第一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號帳戶、臺灣中小企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號帳戶、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合作金庫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號帳戶之存摺、提款卡,在臺南市○○區○○路000號全家超商安得富店,寄給收件人「陳家學」之年籍不詳詐騙集團成員使用,以此幫助他人犯罪使用。
該人與其所屬之詐騙集團取得上開帳戶資料後,即基於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之犯意聯絡,以附表一所示之詐欺手法,對附表一所示之被害人施以詐術,致附表一所示之被害人陷於錯誤,依指示匯款至附表一所示帳戶。
嗣陳懿芳、王琬珺、潘嘉慧、吳惠容、殷吳秀寶、瞿美玲察覺有異,報警處理,始查悉上情。
因認被告涉犯刑法第30條第1項前段、第339條第1項之幫助詐欺取財罪嫌。
二、按犯罪事實應依證據認定之,無證據不得認定其犯罪事實;不能證明被告犯罪者,應諭知無罪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154條第2項、第301條第1項前段規定參照)。
又事實之認定,應憑證據,如未能發現相當證據,或證據不足以證明,自不能以推測或擬制之方法為裁判基礎。
且認定犯罪事實所憑之證據,無論直接證據或間接證據,其為訴訟上之證明,須於通常一般之人均不致有所懷疑,而得確信其為真實之程度者,始得據為有罪之認定,倘其證明尚未達到此一程度,而有合理之懷疑存在而無從使事實審法院得有罪之確信時,即應由法院諭知被告無罪之判決。
三、公訴人認被告涉有前揭犯行,係以被告之供述、附表一備註欄所列證據、不詳詐騙集團成員以金融卡提款之監視錄影翻拍照片為其論據。
訊據被告固坦承其有依指示將上開帳戶存摺、提款卡寄送給收件人「陳家學」使用等情(本院卷第58頁),惟其堅決否認有何幫助詐欺取財犯行,辯稱:是聽信「徐翊翔」專員辦貸款,才會寄出上開帳戶資料,自己也是受騙者等語。
四、經查: ㈠附表一所示被害人遭不詳姓名年籍成年人以附表一所示詐欺手法,騙取附表一所示匯款金額等事實,有如附表一備註欄所列證據附卷可稽,足認附表一所示被害人指訴遭詐騙匯款至上揭帳戶,應屬事實,而附表一所示被害人於上揭時間所匯入上揭金額至上揭帳戶,旋即遭人提領等情,亦有附表一備註欄所列證據可憑,是被告所申辦上揭帳戶確已遭不詳姓名年籍之成年人用以當作詐騙附表一所示被害人所得之匯款帳戶,固堪認定。
㈡被告就其為何將上開帳戶之提款卡及密碼交予自稱「徐翊翔」所指定之人,業於109年4月20日第一次警詢時供稱:109年3月26日收到貸款簡訊,並依簡訊上之網站點入瀏覽,為辦理線上貸款而留下個人聯絡資訊,之後便加入自稱「徐翊翔」的line:a88190,詢問能否辦理貸款、會否通過審核,「徐翊翔」告以需將帳戶美化,就能辦理較高額貸款,遂依「徐翊翔」指示,提供金融機構存摺及提款卡,於同年4月1日以全家便利商店之店到店取貨服務寄到台中松茂店,收件人「陳家學」,對方於同年4月3日以line回覆收到帳戶資料了,說會幫忙辦理貸款,同年4月20日前往郵局辦理網路銀行業務時,經郵局告知帳戶已被警示,方知受騙等語(警卷第11至12頁),並提出如附表二所示其與自稱「徐翊翔」之line對話紀錄為證(本院卷第67至79頁)。
復觀諸附表二所示line對話紀錄,被告先收到「吳政育先生你好 因未聯繫到你 有需要辦理貸款的話 請+我的LINE:a88190 徐翊翔 徐專員」圖片1張,經加入「徐翊翔」的line後,被告詢問何時可知貸款審核結果,「徐翊翔」表示以「信貸」方式辦理,並要求被告需配合提出金融帳戶相關資料,被告方依「徐翊翔」指示交付上開帳戶相關資料;
細譯上開對話紀錄,雖因被告與「徐翊翔」有以line語音電話聯繫,故就貸款金額、資格限制、貸款利息等細節未有具體文字紀錄,然依上開line對話紀錄,可知被告係因急於通過貸款審核,方提供其相關身分證明文件、財力資料予「徐翊翔」,核與被告辯稱其交付上開帳戶提款卡、密碼之緣由,互為吻合。
故本案係「徐翊翔」主動聯繫被告、詢問被告要否辦理貸款,被告急於通過貸款審核,方交付上開帳戶之提款卡、密碼等情,尚非無據。
㈢又一般幫助詐欺犯者,常係為供販賣帳戶而於販賣前始特地申請設立金融帳戶,或長時間未使用,嗣為販賣帳戶始臨時申請補發存摺、金融卡或設定語音轉帳,此乃因犯罪人已預見其等出賣之金融帳戶終將成為警示帳戶而不堪使用所致,故通常不會出賣平常慣用之重要帳戶,以免日後造成自己生活過度不便。
經查,上開郵局帳戶乃被告平日生活支出及領取薪資所用,業據被告供述在卷(本院卷第163頁),且依108年10月1日至109年3月31日、109年4月6日至同年月10日前開郵局帳戶歷史交易清單所示(本院卷第111至115頁、警卷第201頁),被告於108年10月份至109年4月6日間,每月均有「瑞崢工程行」之薪資匯入上開郵局帳戶,可知上開郵局帳戶確係被告長期使用以領取薪資支付開銷之帳戶;
併參以上開郵局交易明細及附表二所示被告與「徐翊翔」之對話紀錄,「徐翊翔」於109年4月3日告知被告已收到上開帳戶相關資料後,被告於109年4月6日仍使用上開郵局帳戶收受「瑞崢工程行」之薪資33,477元,足見被告於交付上開帳戶後仍持續使用上開郵局帳戶作為薪轉用途,被告並於109年4月10日詢問「徐翊翔」是否有影響「網路銀行」,並傳送「e動郵局app顯示『交易結果:很抱歉,您輸入之身分證號無有效帳戶或帳戶已止付,我們無法為您服務』」之圖片一張與「徐翊翔」,經「徐翊翔」告知貸款流程快走完、過幾天就會解除了,被告多次詢問「徐翊翔」何時網路銀行可恢復正常,因為「20號會有一筆借支進帳」,此亦與被告辯稱:我當時只想貸款審核快通過等語相符。
倘被告得預見「徐翊翔」為詐欺集團成員,而所提供之帳戶將成為詐欺工具之用,應無可能還將之作為薪轉帳戶,任由詐騙集團成員提領之理,顯見被告並未預期該金融帳戶將供作犯罪工具使用,益證其上開辯解,非無可採。
㈣按刑法上幫助之行為,須有幫助他人犯罪之意思,如無此種故意,基於其他原因,以助成他人犯罪之結果,尚難以幫助論。
申言之,交付帳戶而幫助詐欺取財罪之成立,必須幫助人於行為時,明知或可得而知被幫助人將持其所交付之帳戶向他人詐取財物,如出賣、出租或借用等情形,或能預知該帳戶被使用詐取他人財物之可能,始足當之。
是其交付帳戶之相關資料時,既非能預測其帳戶將被他人作為詐欺取財之工具,則其交付帳戶相關資料之行為,即不能成立幫助詐欺取財罪。
而於判斷帳戶交付者是否具有預見而不違背其本意之幫助詐欺犯意,或應得斟酌帳戶資料交付前之對話、磋商、查證過程、事後之行為反應,並綜合帳戶交付人之理解判斷能力、教育智識程度、生活工作經歷及其他各項情事,予以研判,斷不能僅因帳戶交付人有提供帳戶之客觀行為,即認其有幫助詐欺取財之主觀犯意。
再者,關於交付金融帳戶之人是否成立幫助詐欺取財罪,既因有受詐騙而交付帳戶資料之可能,基於無罪推定、罪疑唯輕之證據法則,就其是否確係基於直接故意或間接故意而為幫助詐欺取財行為,自應從嚴審慎認定,倘交付帳戶資料者有可能是遭詐騙所致,於此情形,對其幫助犯罪故意之認定,無法確信係出於直接故意或間接故意為之,而仍有合理懷疑存在時,即應為有利於行為人之認定。
經查,本案依檢察官所舉事證,尚無從證明被告有因提供帳戶而獲取相當對價或獲取不法利益,且被告於附表二所示對話紀錄中,還傳送個人雙證件正反面資料與「徐翊翔」,倘若被告認對方可能是詐騙集團,當無拍攝載有出生年月日、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戶籍地址等個人資訊之真實證件資料照片予不法份子,徒增個人資料遭盜用風險之理,故公訴人認「被告係基於幫助詐欺之主觀犯意交付帳戶資料」,非屬無疑。
又被告既係基於相信對方係為代辦貸款始交付上開帳戶之提款卡及密碼,其既不能預測其帳戶將被他人作為詐欺取財犯罪之工具,則其交付金融機構帳戶相關資料之行為,自難率認其主觀上有幫助詐欺取財之故意。
㈤參以詐欺集團詐騙手法日新月異,縱然政府、金融機構與媒體已大肆宣導、報導,仍屢屢發生受騙之案件,其中被害者亦不乏有高學歷、收入優渥或具相當社會經驗之人,受騙原因亦甚有不合常情者。
若一般人會因詐騙集團引誘而陷於錯誤,進而交付鉅額財物,則金融帳戶持有人因相同原因陷於錯誤,交付存摺、提款卡、密碼等資料,誠非難以想像,自不能以吾等客觀常人智識經驗為基準,遽而推論交付帳戶者必具有相同警覺程度、對構成犯罪之事實必有預見。
又提供或販賣金融帳戶予詐欺集團將會遭受刑事追訴,業經政府多方宣導周知,多數犯罪者亦因此遭到司法判刑制裁,因此詐欺集團益發不易藉由傳統收購手法蒐集人頭金融帳戶,遂改弦易轍,以迂迴或詐騙手法取得金融機構帳戶,故邇來詐騙集團藉由刊登廣告,利用亟需用錢之人,因有不良信用紀錄或苦無資力提供擔保,無法順利向一般金融機構借貸,而以代辦貸款為名義,藉此詐取金融帳戶資料者,不乏其例;
此由政府曾在電視媒體上製播呼籲辦理貸款者小心防詐之宣導短片,各大報紙亦於分類廣告欄位旁一再提醒讀者切勿交付金融帳戶金融卡、存摺及密碼等語,即可明證確有民眾因辦理貸款而受詐騙交付帳戶資料之情形;
故在經濟拮据之情形下,因辦理貸款過於急切,實難期待一般民眾均能詳究細節、提高警覺而免遭詐騙、利用,且一般人對於社會事物之警覺性或風險評估,常因人而異,此觀諸詐騙集團之詐騙手法雖經政府大力宣導及媒體大幅報導,受騙案件仍屢見不鮮,倘人人均有如此高度之智慧辨別真偽,則社會上何來眾多詐欺犯罪之受害者。
是被害者除遭詐騙一般財物外,亦有可能遭人詐騙金融機構存摺、金融卡、密碼等物,自不得遽以認定辦理貸款者交付金融帳戶存摺、提款卡及密碼等資料即有幫助詐款取財之認知及故意。
本案被告雖供稱其有向銀行貸款經驗(本院卷第165 頁),然依附表二所示被告與「徐翊翔」對話紀錄,被告表示「大約什麼時候能知道審核結果?」、「…去辦負債整合…」、「因為今天一定要處理,要趕三點半」,可見被告經濟壓力龐大,急於貸款疏通,於案發當時已未必具有一般人之警覺程度,其是否能洞悉上開詐欺集團之技倆,非無疑義,被告處於亟需用錢之情況下,一時未予查證,而誤信詐欺集團之說詞,進而提供其帳戶資料以便貸款等語,與常情實無重大違背之處,檢察官既未能提出其他積極證據證明被告所辯情節不實,則尚難逕行推定被告係基於不確定之幫助詐欺取財之犯意而提供提款卡及密碼予詐欺集團使用。
五、綜上所述,被告有無幫助詐欺取財之犯意,本院認為仍存有合理之懷疑,尚未到達確信其為真實之程度。
而公訴人所提出之證據,尚不足為被告有罪之積極證明,其指出證明之方法,亦無從說服法院以形成被告有罪之心證,揆諸前揭說明,本院自應為被告無罪之諭知。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1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吳毓靈提起公訴,檢察官蘇聖涵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30 日
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 官 鄭燕璘
法 官 陳碧玉
法 官 郭瓊徽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本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
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狀(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王珮君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30 日
卷目:1.臺南市警察局學甲分局南市警學偵字第1090193674號刑案偵查卷宗(下稱「警卷」)
2.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109年度營偵字第1925號偵查卷宗(下稱「營偵卷」)
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0年度易字第699號刑事卷宗(下稱「本院卷」)
附表一:
編號 被害人及遭詐騙情形 匯款金額 (新臺幣) 匯入帳戶 備註 1 不詳詐欺集團成員於109年4月6日20時35分許,假冒網路客服人員撥打電話予陳懿芳,佯稱因人員疏失致訂購為20組,需依指示操作,才能取消設定等語,致陳懿芳於錯誤,依指示匯款。
4萬9989元 前揭第一商業銀行帳戶 1.被告吳政育之供述(警卷第5至13頁、偵卷第91至93頁、本院卷第55至60、153至171頁) 2.證人即告訴人陳懿芳於警詢之指訴(警卷第43至45頁) 4.陳懿芳網路匯款紀錄擷圖(警卷第51頁) 5.陳懿芳與詐欺集團不詳成員之通話紀錄翻拍照片(警卷第51至53頁) 6.陳懿芳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警卷第55至57、63至64頁) 7.第一商業銀行歸仁分行109年4月30日一歸仁字第35號函暨附件被告帳戶基本資料、109年4月6日交易明細表(警卷第169至177頁) 8.不詳姓名成年人提領被告帳戶内款項之監視錄影翻拍照片1份(警卷第221至227頁) 2 不詳詐欺集團成員於同年月7日19時50分許,撥打電話予王琬珺,佯稱其購物發生錯誤,多訂100筆,需依指示操作以解除上開錯誤等語,致王琬珺陷於錯誤,依指示匯款。
4萬8987元 前揭第一商業銀行帳戶 1.被告吳政育之供述(同上) 2.證人即告訴人王琬珺於警詢之指訴(警卷第67至70、71至72頁) 3.王琬珺與詐欺集團不詳成員之通話紀錄翻拍照片(警卷第73至74頁) 4.王琬珺網路轉帳紀錄(警卷第74頁) 5.王琬珺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警卷第77、81、85.至86頁) 6.第一商業銀行歸仁分行109年4月30日一歸仁字第35號函暨附件被告帳戶基本資料、109年4月6日交易明細表(警卷第169至177頁) 7.不詳姓名成年人提領被告帳戶内款項之監視錄影翻拍照片1份(警卷第221至227頁) 3 不詳詐欺集團成員於同年月6日21時07分許,撥打電話予潘嘉慧,佯稱其購物發生錯誤,誤設為分期約定轉帳,需依指示操作以解除上開錯誤等語,致潘嘉慧陷於錯誤,依指示匯款。
2萬9985元 3萬元 2萬9985元 前揭臺灣中小企業銀行帳戶 1.被告吳政育之供述(同上) 2.證人即告訴人潘嘉慧於警詢之指訴(警卷第93至103頁) 3.潘嘉慧之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警卷第105頁) 4.潘嘉慧與詐欺集團不詳成員之通話紀錄翻拍照片(警卷第109至111頁) 5.潘嘉慧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警卷第113至118頁) 6.臺灣中小企業銀行學甲分行109年4月23日109學甲字第109IW00760號函暨被告帳戶基本資料、109年4月6日至同年月10日之交易明細表(警卷第179至185頁) 4 不詳詐欺集團成員於109年4月6日上午9時59分許,撥打電話予吳惠容,佯稱係其友人,急需用錢等語,致吳惠容於錯誤,依指示匯款。
5萬元 前揭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帳戶 1.被告吳政育之供述(同上) 2.證人即告訴人吳惠容於警詢之指訴(警卷第121至123頁) 3.吳惠容之郵政入戶匯款申請書(警卷第125頁) 4.吳惠容與詐欺集團不詳成員之通話紀錄翻拍照片(警卷第127頁) 5.吳惠容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警卷第129至131頁) 6.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109年4月24日儲字第1090100744號函暨附件被告帳戶之基本資料及歷史交易清單(警卷第187至201頁) 7.不詳姓名成年人提領被告帳戶内款項之監視錄影翻拍照片1份(警卷第215至219頁) 5 不詳詐欺集團成員於109年4月6日14時許,撥打電話予殷吳秀寶,佯稱係其胞妹之姑姑,急需用錢等語,致殷吳秀寶於錯誤,依指示匯款。
5萬元 前揭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帳戶 1.被告吳政育之供述(同上) 2.證人即告訴人殷吳秀寶於警詢之指訴(警卷第135至137頁) 3.殷吳秀寶之郵政入戶匯款申請書(警卷第139頁) 4.殷吳秀寶與詐欺集團不詳成員之通話紀錄翻拍照片(警卷第141至142頁) 5.殷吳秀寶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警卷第143至146頁) 6.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109年4月24日儲字第1090100744號函暨附件被告帳戶之基本資料及歷史交易清單(警卷第187至201頁) 7.不詳姓名成年人提領被告帳戶内款項之監視錄影翻拍照片1份(警卷第215至219頁) 6 由該詐欺集團其他成員於同年4月6日9時24分許撥打電話予瞿美玲,自稱係瞿美玲之友人,佯稱急需現金周轉等語,致瞿美玲陷入錯誤,依指示匯款。
29萬8000元 前揭合作金庫商業銀行帳戶 1.被告吳政育之供述(同上) 2.證人即告訴人瞿美玲於警詢之指訴(警卷第149至151頁) 3.瞿美玲之合作金庫銀行存款憑條(警卷第153頁) 4.瞿美玲之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警卷第159至161頁) 5.合作金庫商業銀行佳里分行109年5月20日合金佳里字第1090001770號函暨附件被告帳帳戶之開戶申請人資料、109年4月6日交易明細紀錄(警卷第203至211頁)
附表二:被告與「徐翊翔」之通訊軟體LINE對話紀錄擷圖畫面(本院卷第67至79頁)
2020年3月31日二 吳政育:哈囉 吳政育:傳送「吳政育先生你好 因未聯繫到你 有需要辦理貸款的話 請+我的LINE:a88190 徐翊翔 徐專員」圖片1張(12:43) 徐翊翔:是吳先生 是嗎 吳政育:對 徐翊翔:方便通話嗎 吳政育:正在開車 等等打給你? 徐翊翔:好 徐翊翔:通話6分54秒(13:39) 吳政育:大約什麼時候能知道審核結果呢? 吳政育:請問一下我現在如果去辦負債 整合會有影響嗎? 吳政育:因為今天一定要處理...要趕三點半 徐翊翔:不會 吳政育:來不及了 @@ 徐翊翔:評估剛下來 吳政育:嗯嗯 吳政育:評估結果? 徐翊翔:只能以信貸的方式來做辦理 吳政育:會過嗎 徐翊翔:對 吳政育:現在方便電話嗎? 徐翊翔:稍等我會到公司 我在跟你通話 吳政育:好 麻煩你了 吳政育:? 徐翊翔:稍等我一下 我等等就回公司了 不好意思 吳政育:好的 怕你忙忘記@@ 徐翊翔:通話10分49秒(18:03) 徐翊翔:拍照的資料 雙證件正反面 合庫 台企 郵局 第一存摺封面+金融卡 徐翊翔:準備的資料 雙證件正反面影印本x1 合庫台企郵局第一存摺封面影印本x4 合庫台企郵局第一金融卡正卡x4 需要到atm列印餘額明細x4 需要買一個牛皮紙氣泡袋 吳政育:傳送「合作金庫銀行存摺封面、臺灣企銀存摺封面、第一銀行存摺封面、郵政存簿儲金簿封面、身分證正反面、健保卡正面」圖片各一張(18:16至18:18) 吳政育:這樣就好對吧? 徐翊翔:還有金融卡 吳政育:四張金融卡都要拍? 徐翊翔:是的 吳政育:傳送「合作金庫銀行金融卡正面、臺灣企銀金融卡正面、第一銀行金融卡正面、郵政金融卡正面」圖片一張(18:28) 徐翊翔:好 徐翊翔:通話3分44秒(18:32) 2010年4月1日三 徐翊翔:吳先生 資料都準備好了嗎 吳政育:汽泡袋要多大? 徐翊翔:A4的就可以了 吳政育:傳送「牛皮氣泡袋」圖片 吳政育:這個可以? 徐翊翔:可以 吳政育:我第一銀行要去換卡一下 太久沒用了 徐翊翔:好 吳政育:嗯嗯 都好了 徐翊翔:餘額明細有列印出來嗎 吳政育:有 徐翊翔:好 先拍照給我一下 吳政育:封面影本是各一張就好對吧? 徐翊翔:是的 吳政育:傳送「合作金庫銀行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臺灣企銀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第一銀行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郵政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圖片各一張(11:36至11:37) 徐翊翔:好 吳政育:在來呢? 徐翊翔:稍等我一下 今天有點忙 不好意思 吳政育:好 吳政育:傳送「合作金庫銀行、臺灣企銀、第一銀行及郵政之提款卡、存摺、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及身分證等物品合照」圖片一張(12:41) 徐翊翔:通話4分5秒(12:42) 吳政育:通話4分42秒(13:06) 吳政育:傳送「全家繳費明細」圖片一張(13:07) 徐翊翔:好 稍等我20分鐘左右 吳政育:等等還有要跑哪嗎? 徐翊翔:沒有 吳政育:好那我先回家了 徐翊翔:好 徐翊翔:通話3分14秒(13:33) 2020年4月3日五 徐翊翔:吳先生你到資料我們已經收到了 吳政育:好 在麻煩盡量幫我趕一下謝謝 徐翊翔:OK 2020年4月4日六 吳政育:哈囉 徐翊翔:哈囉 吳先生怎麼了嗎 吳政育:通話3分55秒(17:45) 2020年4月5日日 徐翊翔:吳先生 台企的金融卡密碼是錯誤的唷 吳政育:790401錯的? 徐翊翔:是的 吳政育:@@ 不過我那天用確實是這個... 徐翊翔:我在跟包裝公司那邊確認一下 吳政育:好的 四間都是這個密碼 徐翊翔:好 吳政育:嗯嗯 2020年4月6日一 吳政育:哈囉 徐翊翔:請說 吳政育:我已經把薪轉轉完了喔! 徐翊翔:好 吳政育:禮拜六匯今天才進帳.... 徐翊翔:好 吳政育:在麻煩你了 徐翊翔:把轉帳記入截圖傳給我一下 吳政育:? 吳政育:轉帳紀錄? 徐翊翔:對啊 徐翊翔:用app轉帳記入 這個我要登記一下 吳政育:這個是薪資進帳紀錄 匯出的還查不到 徐翊翔:好 吳政育:嗯 2020年4月10日五 吳政育:你們在操作的那個會影響網銀嗎? 徐翊翔:網銀顯示什麼截圖我看一下 吳政育:傳送「e動郵局app顯示『交易結果:很抱歉,您輸入之身分證號無有效帳戶或帳戶已止付,我們無法為您服務』」之圖片一張(17:04) 徐翊翔:包裝公司把你的app先設置暫停止付動作 徐翊翔:流程也快走完了 吳政育:好 徐翊翔:過幾天就會解除了 吳政育:嗯嗯 2020年4月14日二 吳政育:請問一下那個大約還需要多久能好呢? 徐翊翔:下禮拜就要簽約了 吳政育:簽約? 徐翊翔:是的 吳政育:簽約是指? 徐翊翔:就是等銀行照會了 徐翊翔:包裝也快完成了 吳政育:嗯嗯 吳政育:20號前能好嗎? 徐翊翔:我看一下 吳政育:好 徐翊翔:差不多在20跟21這邊 吳政育:這個時間是包裝好還是銀行照會呢? 徐翊翔:會 吳政育:因為20號我們會有一筆借支進帳! 徐翊翔:好 吳政育:嗯! 2020年4月19日日 吳政育:請問我網銀什麼時候能使用呢? 吳政育:? 2020年4月20日一 吳政育:在嗎? 吳政育:通話無回應(13:14)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