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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0年度易字第716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吳惠正
選任辯護人 周聖錡律師(法扶律師)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0年度偵字第13060號、110年度偵字第13180號、110年度偵字第13278號、110年度偵字第13828號、110年度偵字第13829號、110年度偵字第14119號、110年度偵字第14121號、110年度偵字第14125號、110年度偵字第14151號、110年度偵字第14676號、110年度偵字第14762號、110年度偵字第14983號、110年度偵字第16070號),被告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本院裁定進行簡式審判程序,判決如下::
主 文
吳惠正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均累犯,各處如附表「罪刑及沒收」欄所示之刑及沒收。
附表編號1、7部分,應執行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仟元折算1日;
附表編號2至6、8至17部分,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陸月。
沒收部分併執行之。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證據及應適用之法條,除證據部分增列「被告吳惠正於本院準備程序及審理中之自白」,應適用之法條增列「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第299條第1項前段、第310條之2、第454條第2項」之外,其餘均引用檢察官起訴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本件被告於附表編號2至6、8至17犯罪時所攜帶之扳手2支,為金屬製造,如以之攻擊人,足以對人體造成傷害,則客觀上應屬兇器無訛,乃被告所有,供犯竊盜罪所用之物,應依刑法第38條第2項宣告沒收。
三、至被告如附表所示竊得之盆栽、汽油、車牌、、消音器、觸媒轉換器及含氧感知器等物,為被告犯罪所得,爰依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第3項規定,應予宣告沒收,並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至於所竊得之真柏(附表編號1)、車牌2面(附表編號7)及觸媒轉換器及含氧感知器(附表編號10、12)等物,固為被告犯罪所得,惟業已發還告訴人或被害人,此有贓物認領保管單(見警一卷第23頁、警十一卷第215頁、第129頁、第209頁)可憑,依刑法第38條之1第5項規定,爰不再就犯罪所得宣告沒收,併予敘明。
四、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本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
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狀(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本案經檢察官蔡宜玲提起公訴,檢察官董和平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22 日
刑事第二庭 法 官 彭喜有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陳冠廷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22 日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320條第1項: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罪,處 5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 50 萬元以下罰金。
中華民國刑法第321條第1項:
犯前條第 1 項、第 2 項之罪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 6 月以上 5 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 50 萬元以下罰金:
一、侵入住宅或有人居住之建築物、船艦或隱匿其內而犯之。
二、毀越門窗、牆垣或其他安全設備而犯之。
三、攜帶兇器而犯之。
四、結夥三人以上而犯之。
五、乘火災、水災或其他災害之際而犯之。
六、在車站、港埠、航空站或其他供水、陸、空公眾運輸之舟、車、航空機內而犯之。
附 表:
編號 時間 地點 車輛 被害人 財物 備註 罪刑及沒收 1 110年4月25日4時12分許 臺南市○○區○○○路000號旁之空地 懸掛車牌號碼00-0000號之自用小貨車(該車原車牌號碼為00-0000號) 鍾家明(已提告) 真柏樹1盆(已發還)、長壽花4盆、汽油2公升(以最有利被告之方式計算) 110年度偵字第13180號 吳惠正犯竊盜罪,累犯,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仟元折算1日。
未扣案犯罪所得長壽花4盆、汽油2公升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2 110年5月23日0時43分許 臺南市○○區○○路00○0號對面空地 同上 林晋安(未提告) 車牌號碼0000-00號自用小貨車之消音器1組 110年度偵字第13060號、13829號 吳惠正犯攜帶兇器竊盜罪,累犯,處有期徒刑柒月。
未扣案犯罪所得消音器壹組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扣案扳手貳支均沒收。
3 110年5月26日3時4分許 臺南市○○區○○○路000號對面停車場 同上 鍾紹堂(已提告) 車牌號碼000-0000號自用小貨車之觸媒轉換器及含氧感知器1組 110年度偵字第13060號、14125號 吳惠正犯攜帶兇器竊盜罪,累犯,處有期徒刑柒月。
未扣案犯罪所得觸媒轉換器及含氧感知器壹組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扣案扳手貳支均沒收。
4 110年5月29日4時55分許 臺南市○區○○路000號旁空地 同上 謝明賢(未提告) 車牌號碼000-0000號自用小貨車之觸媒轉換器及含氧感知器1組 110年度偵字第13060號、14119號 吳惠正犯攜帶兇器竊盜罪,累犯,處有期徒刑柒月。
未扣案犯罪所得觸媒轉換器及含氧感知器壹組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扣案扳手貳支均沒收。
5 110年6月3日4時41分許 臺南市新市區富中街近富安二街口高鐵橋下道路 同上 蔡聖凱(已提告) 車牌號碼000-0000號自用小貨車之觸媒轉換器及含氧感知器1組 110年度偵字第13060號、14762號 吳惠正犯攜帶兇器竊盜罪,累犯,處有期徒刑柒月。
未扣案犯罪所得觸媒轉換器及含氧感知器壹組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扣案扳手貳支均沒收。
6 110年6月6日5時3分許 臺南市○○區○○○路0號對面之停車場 車牌號碼00-0000號自用小客車 林孟儀(已提告) 車牌號碼000-0000號自用小貨車之觸媒轉換器及含氧感知器1組 110年度偵字第14983號 吳惠正犯攜帶兇器竊盜罪,累犯,處有期徒刑柒月。
未扣案犯罪所得觸媒轉換器及含氧感知器壹組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扣案扳手貳支均沒收。
7 110年6月7日1時23分許 臺南市安南區長和路1段與館前二路旁之停車場 同上 李家源(未提告) 車牌號碼0000-00號自用小客車之車牌2面(均已發還) 110年度偵字第13060號、14151號 吳惠正犯竊盜罪,累犯,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仟元折算1日。
8 110年6月7日2時19分至27分間某時 臺南市○○區○○路000號之停車場 懸掛車牌號碼0000-00號之自用小客車(該車原車牌號碼為00-0000號) 崔靖騏(已提告) 車牌號碼000-0000號自用小貨車之觸媒轉換器及含氧感知器1組 110年度偵字第13060號、14762號 吳惠正犯攜帶兇器竊盜罪,累犯,處有期徒刑柒月。
未扣案犯罪所得觸媒轉換器及含氧感知器壹組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扣案扳手貳支均沒收。
9 110年6月7日2時19分至27分間某時 臺南市○○區○○路000號對面之停車場 同上 陳隆元(未提告) 車牌號碼000-0000號自用小貨車之觸媒轉換器及含氧感知器1組 110年度偵字第14762號 吳惠正犯攜帶兇器竊盜罪,累犯,處有期徒刑柒月。
未扣案犯罪所得觸媒轉換器及含氧感知器壹組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扣案扳手貳支均沒收。
10 110年6月9日4時7分許 臺南市○市區○○路000號旁之省道 同上 鄭學智(已提告) 車牌號碼000-0000號租賃小貨車之觸媒轉換器及含氧感知器1組(均已發還) 110年度偵字第13060號、14762號 吳惠正犯攜帶兇器竊盜罪,累犯,處有期徒刑柒月。
扣案扳手貳支均沒收。
11 110年6月11日3時1分許 臺南市○○區○○路000巷00號前 同上 謝亦紘(已提告) 車牌號碼000-0000號自用小貨車之觸媒轉換器及含氧感知器1組 110年度偵字第13060號、14121號 吳惠正犯攜帶兇器竊盜罪,累犯,處有期徒刑柒月。
未扣案犯罪所得觸媒轉換器及含氧感知器壹組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扣案扳手貳支均沒收。
12 110年6月14日0時13分許 臺南市○○區○○里○0○○○路○○000000號 同上 胡文杰(已提告) 車牌號碼000-0000號自用小貨車之觸媒轉換器及含氧感知器1組(均已發還) 110年度偵字第13060號、13278號 吳惠正犯攜帶兇器竊盜罪,累犯,處有期徒刑柒月。
扣案扳手貳支均沒收。
13 110年6月15日0時52分許 臺南市南化區台20乙線7.5公里處 同上 卓武郎(未提告) 車牌號碼000-0000號自用小貨車之觸媒轉換器及含氧感知器1組 110年度偵字第13060號、13828號 吳惠正犯攜帶兇器竊盜罪,累犯,處有期徒刑柒月。
未扣案犯罪所得觸媒轉換器及含氧感知器壹組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扣案扳手貳支均沒收。
14 110年6月15日1時58分許 臺南市○市區○○000○00號停車場 同上 黃國政(已提告) 車牌號碼000-0000號租賃小客貨車之觸媒轉換器及含氧感知器1組 110年度偵字第13060號、14762號 吳惠正犯攜帶兇器竊盜罪,累犯,處有期徒刑柒月。
未扣案犯罪所得觸媒轉換器及含氧感知器壹組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扣案扳手貳支均沒收。
15 110年6月15日2時27分許 臺南市○○區○○000○00號對面 同上 黃正耀(已提告) 車牌號碼000-0000號自用小客貨車之觸媒轉換器及含氧感知器1組 110年度偵字第13060號、14762號 吳惠正犯攜帶兇器竊盜罪,累犯,處有期徒刑柒月。
未扣案犯罪所得觸媒轉換器及含氧感知器壹組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扣案扳手貳支均沒收。
16 110年6月16日5時48分許 臺南市○○區○○路00號對面之空地 車牌號碼00-0000號自用小客車 朱連福(已提告) 車牌號碼000-0000號自用小貨車之觸媒轉換器及含氧感知器1組 110年度偵字第14676號 吳惠正犯攜帶兇器竊盜罪,累犯,處有期徒刑柒月。
未扣案犯罪所得觸媒轉換器及含氧感知器壹組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扣案扳手貳支均沒收。
17 110年6月16日23時43分至17日0時12分 間 臺南市安平區郡平路與光州路口 同上 陳欲平(未提告) 車牌號碼000-0000號自用小貨車之觸媒轉換器及含氧感知器1組 110年度偵字第16070號 吳惠正犯攜帶兇器竊盜罪,累犯,處有期徒刑柒月。
未扣案犯罪所得觸媒轉換器及含氧感知器壹組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扣案扳手貳支均沒收。
附 件
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起訴書
110年度偵字第13060號
110年度偵字第13180號
110年度偵字第13278號
110年度偵字第13828號
110年度偵字第13829號
110年度偵字第14119號
110年度偵字第14121號
110年度偵字第14125號
110年度偵字第14151號
110年度偵字第14676號
110年度偵字第14762號
110年度偵字第14983號
110年度偵字第16070號
被 告 吳惠正 男 57歲(民國00年0月0日生)
住臺南市○區○○路00號
(現羈押於法務部○○○○○○○○ )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應提起公訴,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吳惠正前因竊盜案件,經法院判處有期徒刑3月、3月、5月確定,於民國108年6月20日易科罰金執行完畢。
詎其猶不思悔改,在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為以下之犯行:
㈠吳惠正基於竊盜之犯意,於附表編號1所示之時間,駕駛附表編號1所示之車輛,前往附表編號1所示之地點,徒手竊取鍾家明所有之車牌號碼000-0000號自用小貨車後車斗內之真柏樹1盆(已發還)、長壽花4盆得手,另以抽油器抽取上開車內汽油之方式,竊取汽油2至3公升得手。
㈡吳惠正基於攜帶兇器竊盜之犯意,於附表編號2至6、8至17所示之時間,駕駛附表編號2至6、8至17所示之車輛,前往附表編號2至6、8至17所示之地點,以持客觀上足以對人之生命、身體造成危害,可供為兇器使用之扳手拆卸螺絲的方式,竊取附表編號2至6、8至17所示之財物得手。
㈢吳惠正基於竊盜之犯意,於附表編號7所示之時間,駕駛附表編號7所示之車輛,前往在附表編號7所示之地點,徒手竊取附表編號7所示之財物得手。
經警於110年6月5日,在臺南市政府警察局歸仁分局太廟派出所,扣得吳惠正所提出之真柏樹1盆(已發還)、車牌號碼00-0000號車牌2面;
於110年6月17日,持搜索票至吳惠正位在臺南市○區○○路0段000巷00號3樓之1住處執行搜索,當場查扣觸媒轉換器1支、觸媒轉換器及含氧感知器1組、車牌號碼0000-00號車牌2面(上開物品均已發還)、含氧感知器12個及上開扳手2支。
二、案經鍾家明、鍾紹堂、蔡聖凱、林孟儀、崔靖騏、鄭學智、謝亦紘、胡文杰、黃國政、黃正耀、朱連福訴由臺南市政府警察局歸仁分局、善化分局、新化分局、永康分局、第一分局、第三分局、玉井分局、第四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證據清單及待證事實
編號 證 據 方 法 待 證 事 實 ㈠ 被告吳惠正於警詢、偵查中及法院羈押庭審理時之自白 全部犯罪事實。
㈡ 告訴人鍾家明於警詢中之指訴 附表編號1所示財物遭竊之事實。
㈢ 告訴人鍾紹堂於警詢中之指訴 附表編號3所示財物遭竊之事實。
㈣ 告訴人蔡聖凱於警詢中之指訴 附表編號5所示財物遭竊之事實。
㈤ 告訴人林孟儀於警詢中之指訴 附表編號6所示財物遭竊之事實。
㈥ 告訴人崔靖騏於警詢中之指訴 附表編號8所示財物遭竊之事實。
㈦ 告訴人鄭學智於警詢中之指訴 附表編號10所示財物遭竊之事實。
㈧ 告訴人謝亦紘於警詢中之指訴 附表編號11所示財物遭竊之事實。
㈨ 告訴人胡文杰於警詢中之指訴 附表編號12所示財物遭竊之事實。
㈩ 告訴人黃國政於警詢中之指訴 附表編號14所示財物遭竊之事實。
告訴人黃正耀於警詢中之指訴 附表編號15所示財物遭竊之事實。
告訴人朱連福於警詢中之指訴 附表編號16所示財物遭竊之事實。
證人即被害人林晋安於警詢中之證述 附表編號2所示財物遭竊之事實。
證人即被害人謝明賢於警詢中之證述 附表編號4所示財物遭竊之事實。
證人即被害人李家源於警詢中之證述 附表編號7所示財物遭竊之事實。
證人即被害人陳隆元於警詢中之證述 附表編號9所示財物遭竊之事實。
證人即被害人卓武郎於警詢中之證述 附表編號13所示財物遭竊之事實。
證人即被害人陳欲平於警詢中之證述 附表編號17所示財物遭竊之事實。
臺南市政府警察局歸仁分局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贓物認領保管單、臺南市政府警察局善化分局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贓物認領保管單、監視器畫面翻拍照片、現場照片 佐證全部犯罪事實。
扣案之真柏樹1盆、車牌號碼00-0000號車牌2面、觸媒轉換器1支、觸媒轉換器含含氧感知器1組、含氧感知器12個、扳手2支及車牌號碼0000-00號車牌2面 佐證全部犯罪事實。
二、核被告就附表編號1、7所為,均係犯刑法第320條第1項之竊盜罪嫌;
就附表編號2至6、8至17所為,均係犯刑法第321條第1項第3款攜帶兇器竊盜罪嫌。
被告所犯上開犯行,犯意各別,行為互異,請予分論併罰。
又被告前有如犯罪事實所載之論罪科刑及執行紀錄,此有刑案資料查註紀錄表在卷可按,其於受徒刑之執行完畢,5年以內故意再犯本件有期徒刑以上之罪,為累犯,請依刑法第47條第1項之規定加重其刑。
至被告所竊得如附表所示財物,為其犯罪所得,請就尚未發還被害人之部分,依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規定宣告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請依同法條第3項規定追徵其價額。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51條第1項提起公訴。
此 致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11 日
檢察官 蔡 宜 玲
本件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12 日
書記官 楊 娟 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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