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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0年度易字第803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高家祥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0年度偵字第10747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本案就起訴書附表編號5、6部分應再開辯論。
理 由
一、按辯論終結後,遇有必要情形,法院得命再開辯論,刑事訴訟法第291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案起訴書附表編號5、6部分前經辯論終結,定期宣判,茲因此部分尚有應行調查之處,認有再開辯論程序之必要,爰依首揭法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19 日
刑事第十庭 法 官 潘明彥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蘇豐展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1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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