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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0年度易字第816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陳志銘
上列被告因恐嚇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0年度營偵字第1455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陳志銘被訴侵入住宅部分,公訴不受理。
理 由
一、公訴意旨如附件。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
告訴經撤回者,法院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又不受理判決,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查本件告訴人陳松澤告訴被告陳志銘涉嫌侵入住宅案件,公訴意旨認被告係觸犯刑法第306條第1項之侵入住宅罪嫌部分(恐嚇部分另行審結),依同法第308條第1項之規定,須告訴乃論。
茲告訴人於本院第一審言詞辯論終結前,已於民國110年10月7日具狀撤回告訴,有告訴人親簽之刑事撤回告訴狀1件在卷可稽(易字卷第49頁),揆諸前開說明,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四、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29 日
刑事第十五庭 法 官 李音儀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本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
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狀(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陳怡蓁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29 日
【附件】
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起訴書
110年度營偵字第1455號
被 告 陳志銘 男 51歲(民國00年00月00日生)
住臺南市○○區○○里○○00號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上列被告因妨害自由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應該提起公訴,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陳志銘與陳松澤係堂兄弟並毗鄰而居,陳志銘因細故對陳松澤有所不滿,竟於民國110年7月2日20時35分許,手持斧頭及鐵鎚各1支,無故侵入臺南市○○區○○里○○00○0號陳松澤住宅,且直上3樓房間找陳松澤理論,並手持鐵鎚作勢毆打陳松澤,及出言恐嚇稱:你不怕死我就讓你死等語,2人隨即發生拉扯,嗣經陳志銘之養母陳吳金岸到場規勸,陳志銘始罷手離去,並將斧頭及鐵鎚遺留在現場,經警據報到場處理,扣得上開斧頭及鐵鎚各1支。
二、案經陳松澤訴由臺南市政府警察局學甲分局報請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證據清單及待證事實(略)
二、被告所犯法條:
㈠刑法第305條之恐嚇罪嫌。
㈡刑法第306條第1項之侵入住宅罪嫌。
㈢被告曾於109年間,因竊盜案件,經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判處有期徒刑3月確定,甫於109年12月28日徒刑執行完畢出監,其於5年內再犯本案,為累犯。
三、罪數:
被告所犯上開2罪,犯意各別,行為互殊,請分論併罰。
四、沒收:
扣案之物,請依法宣告沒收。
五、依刑事訴訟法第251條第1項提起公訴。
此 致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20 日
檢察官 陳 昆 廷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24 日
書記官 王 可 清
附錄本案所犯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305條(略)
中華民國刑法第306條(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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