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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0年度易字第823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劉芮緹
上列被告因毀損案件,經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110年度偵字第7372號),本院受理後(110年度簡字第1054號),認不宜逕以簡易判決處刑,改依通常程序審理,判決如下:
主 文
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 由
一、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意旨略以:被告劉芮緹 (原名劉碧玉)與曾雅君之兄長間有財務糾紛,詎竟基於毀棄損壞之犯意,於民國110年3月22日20時許,持球棒進入臺南市○○區○○路○段000號由曾雅君所經營之「小皮屋皮件行」中,砸毀店內2組展示櫃玻璃,致展示櫃玻璃碎裂而不堪使用,足生損失於曾雅君。
因認被告涉犯刑法第354條之毀損罪嫌等語。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
告訴乃論之罪經撤回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
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第303條第3款及第307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查告訴人告訴被告毀損案件,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意旨認被告涉犯毀損罪嫌,經本院審酌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及全案卷證之結果亦同此認定,依同法第357條規定,即屬告訴乃論之罪。
茲因告訴人具狀撤回告訴,有刑事撤回告訴狀在卷可稽,揆諸前開說明,本件告訴既已撤回,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52條、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11 日
刑事第十五庭 法 官 莊政達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本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
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狀(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歐慧琪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1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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