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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0年度智易緝字第1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陳香志
選任辯護人 許雅芬律師
蔡宜君律師
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7年度偵字第5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再開辯論。
理 由
一、按辯論終結後,遇有必要情形,法院得命再開辯論,刑事訴訟法第291條定有明文。
二、上列被告經起訴審理之案件,雖經本院於民國110年9月22日辯論終結。
惟查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證據尚未調查,事涉被告之權益及公平正義,符合前述法條所稱必要情形。
爰依前述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13 日
刑事第十五庭 法 官 陳貽明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洪翊學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1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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