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TNDM,110,智簡,23,20210913,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0年度智簡字第23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林莉菁


上列被告因違反商標法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9年度偵字第22936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林莉菁共同犯商標法第九十七條之非法販賣侵害商標權之商品罪,處拘役伍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緩刑參年,並應履行如附件二調解筆錄所示之分期給付。

扣案如附件三扣押物品清單編號1至8、10、11、13至34所示之物及新臺幣肆佰壹拾元,均沒收。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一)。

又根據扣押物品目錄表、扣押物品清單所示(警卷第55頁,偵卷第35頁),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附表編號2扣案LV被套「2件」,應更正為「1件」。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商標法第97條非法販賣侵害商標權之商品罪。

被告意圖販賣而持有、陳列之低度行為,為販賣之高度行為所吸收,不另論罪。

被告與大陸女子「樂樂」,就本件犯行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為共同正犯。

被告自民國107年8月10日起至109年9月17日為警搜索查獲時止,提供個人資料由「樂樂」申請蝦皮帳號,使「樂樂」在所經營之蝦皮拍賣網頁上,多次販賣仿冒商標之商品,被告則依「樂樂」指示寄送商品,渠等行為本質上具有延續、反覆實施之性質,應評價為集合犯,論以一罪。

被告以一延續性之販賣行為,同時侵害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附表所載各商標權人之法益,為想像競合犯,應從一重處斷。

三、爰審酌商標具有辨識商品來源之功用,表彰一定之商品形象及品質,被告為貪圖報酬而參與「樂樂」販賣仿冒品之犯行,侵害商標專用權人之潛在市場利益,所為實無可取,惟念其犯後承犯行,態度良好,並與告訴人阿迪達斯公司、彪馬歐洲公開有限責任公司、肯諾股份有限公司調解成立,約定分期履行賠償責任,有本院調解筆錄(如附件二)可稽,兼衡其參與犯罪時間、犯罪分工係聽命寄送商品、所查扣之仿冒品數量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四、被告未曾因故意犯罪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有其前案紀錄表為憑,茲念其犯後坦承犯行,並與上開告訴人調解成立,約定分期給付,告訴人請求給予被告附條件緩刑之機會,斟酌上情,認被告經此科刑教訓,應知所警惕,不會再犯,所宣告之刑以暫不執行為適當,爰併予諭知緩刑3年,並於緩刑期間內,課予被告如附件二調解筆錄(本院110年度南司智簡附民移調字第4號)所示分期給付之負擔,以督促其確實履行調解內容,以啟自新。

五、扣案如附件三扣押物品清單編號1至8、10、11、13至34所示之物,依商標法第98條規定,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應宣告沒收。

又本件警方蒐證購買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10元,業經被告提出供警方扣案,核屬犯罪所得,應依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規定,併為沒收之諭知。

至被告於警詢供稱其所獲報酬為7、8萬元,固亦屬犯罪所得,惟考量被告已與上開告訴人達成調解,賠償金額總計10萬元,堪認調解內容已達到沒收制度剝奪被告犯罪所得之立法目的,如在本案仍諭知沒收此部分犯罪所得,將使被告承受過度之不利益,顯屬過苛,依刑法第38條之2第2項之規定,爰不予宣告沒收。

六、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450條第1項、第454條第2項,商標法第97條、第98條,刑法第11條前段、第28條、第55條、第41條第1項前段、第74條第1項第1款、第2項第3款、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七、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之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13 日
刑事第十一庭 法 官 周宛瑩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李諾櫻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13 日
附錄論罪法條:
商標法第97條
明知他人所為之前二條商品而販賣,或意圖販賣而持有、陳列、輸出或輸入者,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5萬元以下罰金;透過電子媒體或網路方式為之者,亦同。
附件一:
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09年度偵字第22936號
被 告 林莉菁 女 43歲(民國00年00月00日生)
住臺南市○○區○○○街00巷00號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上列被告因違反商標法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為宜以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林莉菁明知如附表所示之商標名稱或圖樣,係如附表所示之商標權人公司向我國經濟部智慧財產局申請商標註冊登記,經核准取得指定使用於附表所示之商品,現仍於商標權期間內,且上開商標權人所生產製造使用上開商標圖樣之商品,在國際及國內市場行銷多年,具有相當之聲譽,為業者及一般消費大眾所熟知,屬相關大眾所共知之商標及商品,且明知真實姓名不詳,綽號「樂樂」之成年大陸地區女子所販賣如附表所示商標名稱或圖樣商品,係未經商標權人公司同意或授權而使用上開註冊商標於同一商品之仿冒品,竟與綽號「樂樂」女子共同基於違反商標法之犯意聯絡,由林莉菁提 供其姓名、年籍、銀行帳戶及電話等資料,供綽號「樂樂
」女子在蝦皮拍賣網站以林莉菁名義註冊申請「OOOOOOOO」帳 號,再由綽號「樂樂」女子自民國107年8月10日起,透過網際網路,使用上開帳號在蝦皮拍賣網站,刊登陳列附表所示仿冒商標商品供不特定選購,再由林莉菁依綽號「樂樂」女子之指示,寄送商品與購買之人而販賣,林莉菁則自銷售金額中取得8%做為報酬。
嗣經警於109年3月17日,以新臺幣 (下同)410元之價格(含運費60元),購得「CHANEL」商 標地墊1件,經送商標權人在台授權之商標鑑定人鑑
定後認 係仿冒品,復於109年9月17日14時43分許,在臺南市○○區○○○街00巷00號林莉菁住處執行搜索,扣得如附表所示之仿冒商品而查獲(另扣得無法鑑定之「FENDI」商標鞋子1雙 及「CK」商標內褲5件),總計林莉菁取得之報酬為七、八 萬元。
二、案經德商阿迪達斯公司、德商彪馬歐洲公開有限責任公司、法商肯諾股份有限公司(告訴代理人均為謝尚修律師)及法商路易威登馬爾悌耶公司(告訴代理人戴廷哲律師)訴由內政部警政署保安警察第二總隊報請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證據:
㈠被告林莉菁之自白。
㈡告訴人德商阿迪達斯公司、德商彪馬歐洲公開有限責任公司、法商肯諾股份有限公司告訴代理人謝尚修律師出具之刑事告訴狀3份、法商路易威登馬爾悌耶公司告訴代理人戴廷哲律師出具之刑事訴狀1份。
㈢如附表所示仿冒商品及警方蒐證購得之仿冒「CHANEL」商標地墊1件扣案。
㈣搜索扣押筆錄(含扣押物品目錄表)1份、商標單筆詳細報表20份、鑑定資料多份、蝦皮拍賣網站網頁及會員資料各1份、訂單資料及全家超商繳費明細各1份、蒐證照片多張、中國信託銀行存款交易明細2份在卷。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商標法第97條之罪嫌。
被告與綽號「樂樂」女子2人間,具有犯意之聯絡及行為之分擔,均為共同正犯。
三、扣案之物及犯罪所得,請依法宣告沒收。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此 致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16 日
檢察官 陳 昆 廷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21 日
書記官 王 可 清
附錄本案所犯法條全文
商標法第95條
未得商標權人或團體商標權人同意,為行銷目的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處 3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 20 萬元以下罰金:
一、於同一商品或服務,使用相同於註冊商標或團體商標之商標者。
二、於類似之商品或服務,使用相同於註冊商標或團體商標之商標,有致相關消費者混淆誤認之虞者。
三、於同一或類似之商品或服務,使用近似於註冊商標或團體商標之商標,有致相關消費者混淆誤認之虞者。
商標法第97條
明知他人所為之前二條商品而販賣,或意圖販賣而持有、陳列、輸出或輸入者,處 1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5 萬元以下罰金;
透過電子媒體或網路方式為之者,亦同。
本件係依刑事訴訟法簡易程序辦理,法院簡易庭得不傳喚被告、輔佐人、告訴人、告發人等出庭即以簡易判決處刑;
被告、被害人、告訴人等對告訴乃論案件如已達成民事和解而要撤回告訴或對非告訴乃論案件認有受傳喚到庭陳述意見之必要時,請即另以書狀向臺灣臺南地方法院簡易法庭陳述或請求傳訊。
附表:
編號 商標名稱 或圖樣 商標註冊號 商標權人 註冊指定商品 搜索扣押商品名稱及數量 1 CHANEL 00000000 00000000 瑞士商香奈兒股份有限公司 衣服、靴鞋 各種床單、 枕套、 掛毯 被套4件 枕套10件 衣服1件 地毯1件 鞋子1雙 2 LV 00000000 00000000 00000000 法商路易威登馬爾悌耶公司 被套 被套 手提包、皮夾 被套2件 包包1件 皮夾1件 3 GUCCI 00000000 00000000 義大利商固喜歡固喜公司 棉被套、枕頭套 棉被套、枕頭套 被套3件 枕套7件 4 KENZO 00000000 法商肯諾股份有限公司 衣服及內衣 內褲5件 5 THE NORTH FACE 00000000 美商諾菲斯服飾公司 褲子、外套 外套11件 褲子2件 6 JORDAN 00000000 百慕達商耐克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鞋子1雙 7 NIKE 00000000 00000000 美商皮奧爾斯公司 各種衣服 各種靴鞋 外套1件 褲子2件 衣服3件 襪子1雙 鞋子4雙 8 UA 00000000 美商昂德亞摩公司 褲子、 衣服、 背包、 大衣 褲子3件 衣服6件 背包1件 外套1件 9 ADIDAS 00000000 00000000 00000000 德商阿迪達斯公司 衣服 各種運動衣褲 衣服 衣服5件 外套9件 褲子24件 10 SUPREME 00000000 美商第四章股份有限公司 衣服 內褲3件 11 PUMA 00000000 00000000 德商彪馬歐洲公開有限責任公司 衣服 衣服 衣服1件 褲子1件 外套1件 12 BURBERRY 00000000 英商布拜里公司 衣服 衣服1件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