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0年度簡字第1990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詹文漢
上列被告因傷害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10年度調偵字第953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詹文漢犯傷害罪,累犯,處拘役肆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及證據,除犯罪事實欄應補充「被告詹文漢於民國105年間因肇事逃逸案件,經本院以105年度審交簡字第76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1年2月,緩刑3年確定,嗣經撤銷緩刑入監執行後,於106年9月25日縮短刑期假釋出監、假釋中付保護管束,於107年2月16日縮刑期滿,假釋未經撤銷,視為執行完畢。
猶不知逡悔」外,其餘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論罪科刑:㈠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277條第1項之傷害罪。
㈡被告前因肇事逃逸案件,經本院以105年度審交簡字第76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1年2月,緩刑3年確定,嗣經撤銷緩刑入監執行後,於106年9月25日縮短刑期假釋出監、假釋中付保護管束,於107年2月16日縮刑期滿,假釋未經撤銷視為執行完畢等情,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可參。
被告於受上開徒刑之執行完畢後,5年以內故意再犯本案有期徒刑以上之罪,為累犯。
審酌被告未因前罪徒刑執行完畢而有所警惕,猶故意再犯本案,可認其有特別惡性及對刑罰反應力薄弱,又觀諸被告本案犯罪情節,經依累犯規定加重其刑,並未使被告所受刑罰超過其所應負擔之罪責,即無司法院釋字第775號解釋意旨所指應裁量不予加重最低本刑,否則將致過苛或罪刑不相當之情形,爰依刑法第47條第1項規定加重其刑。
至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漏未論及累犯,應予補充。
㈢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與告訴人因債務糾紛發生口角,竟基於傷害之犯意,徒手毆打告訴人,不思以理性方式溝通解決,貿然訴諸暴力,且造成告訴人胸部挫傷、左側第九及第十肋骨骨折之傷害,不知尊重他人身體法益,所為有所不當,兼衡被告本案犯罪之手段、告訴人之傷勢情形、被告之犯後態度,及被告迄今未能與告訴人達成和解等一切情狀,分別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2項,刑法第277條第1項、第41條第1項,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判決,應自判決送達之翌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須附繕本),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
本案經檢察官蔡宜玲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29 日
刑事第十二庭 法 官 黃鏡芳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施茜雯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29 日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277條
傷害人之身體或健康者,處 5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 50 萬元以下罰金。
犯前項之罪,因而致人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 7 年以上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 3 年以上 10 年以下有期徒刑。
附件:
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10年度調偵字第953號
被 告 詹文漢 男 52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住高雄市○○區○○路0000巷000弄0
0號
居臺南市○○區○○街000巷0號9樓
之2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上列被告因傷害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為宜以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詹文漢基於傷害之犯意,於民國109年11月9日20時26分許,在臺南市○○區○○路000號吳鐵城所經營之餐飲店內,徒手毆打吳鐵城,致吳鐵城受有胸部挫傷、左側第九及第十肋骨骨折之傷害。
二、案經吳鐵城訴由臺南市政府警察局永康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前揭犯罪事實,業據被告詹文漢於警詢及偵查中均坦承不諱,核與告訴人吳鐵城於警詢中之指訴及於偵查中以證人身分所為之結證、目擊證人曾淑薏於警詢中之證述大致相符,復有奇美醫療財團法人奇美醫院診斷證明書1份、監視器畫面翻拍照片4張在卷可稽,足認被告之自白與事實相符,被告罪嫌堪予認定。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277條第1項傷害罪嫌。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此 致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2 日
檢察官 蔡 宜 玲
本件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13 日
書記官 楊 娟 娟
附錄本案所犯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277條
傷害人之身體或健康者,處 5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 50 萬元以下罰金。
犯前項之罪,因而致人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 7 年以上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 3 年以上 10 年以下有期徒刑。
附記事項:
本件係依刑事訴訟法簡易程序辦理,法院簡易庭得不傳喚被告、輔佐人、告訴人、告發人等出庭即以簡易判決處刑;
被告、被害人、告訴人等對告訴乃論案件如已達成民事和解而要撤回告訴或對非告訴乃論案件認有受傳喚到庭陳述意見之必要時,請即另以書狀向臺灣臺南地方法院簡易法庭陳述或請求傳訊。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