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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0年度簡字第2439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鄭金寶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10年度偵字第17089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鄭金寶犯竊盜罪,累犯,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證據及應適用之法條,均引用如附件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
二、查被告鄭金寶前因竊盜案件,經法院分別判處有期徒刑2月(3罪)、7月確定,嗣再經法院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0月確定,於108年1月12日縮刑期滿執行完畢等情,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按,其受有期徒刑執行完畢後,5年以內故意再犯本件有期徒刑以上之罪,為累犯,應依刑法第47條第1項規定加重其刑。
至司法院釋字第775號解釋,依解釋文及理由之意旨,係指構成累犯者,不分情節,一律加重最低本刑,於不符合刑法第59條所定要件之情形下,致生行為人所受之刑罰超過其所應負擔罪責之個案,不符罪刑相當原則、比例原則。
於此範圍內,在修正前,為避免發生上述罪刑不相當之情形,法院就該個案應裁量是否加重最低本刑;
依此,該解釋係指個案應量處最低法定刑、又無法適用刑法第59條在內減輕規定之情形,法院應依此解釋意旨裁量不予加重最低本刑(最高法院108年度台上字第338號、第976號、第1941號判決意旨參照)。
查本案依被告構成累犯及犯罪之情節,並無上開情事,自仍有累犯加重其刑規定之適用,併此敘明。
爰審酌被告前有數次竊盜前案,不思改過向善,復於開放空間以順手牽羊方式行竊,其動機、手段、目的均非可取;
另衡量被告犯後尚知坦承,所竊取之透明盒1盒(內有新臺幣【下同】975元)、塑膠袋1袋(內有零錢約1200元)及電子菸1支,業據被害人領回,有贓物認領保管單在卷可佐(見警卷第31、33頁),犯罪所生損害已稍有減輕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資懲儆。
三、按犯罪所得,屬於犯罪行為人者,沒收之。犯罪所得已實際合法發還被害人者,不予宣告沒收或追徵。
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第5項分別定有明文。
經查,被告竊取之上開透明盒1盒(內有975元)、塑膠袋1袋(內有零錢約1200元)及電子菸1支已發還被害人,有贓物認領保管單附卷可參,依刑法第38條之1第5項之規定,自不得宣告沒收或追徵其價額,末此敘明。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2項(本件依刑事判決精簡原則,僅記載程序法條文),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件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起上訴狀(須附繕本),上訴於本院管轄之第二審地方法院合議庭。
本案經檢察官蘇榮照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29 日
刑事第四庭 法 官 張 菁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 蔡佳玲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29 日
附錄所犯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320條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罪,處 5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 50 萬元以下罰金。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而竊佔他人之不動產者,依前項之規定處斷。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件
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10年度偵字第17089號
被 告 鄭金寶 男 29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住臺中市○○區○○街000號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為宜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鄭金寶前因竊盜案件,經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10月確定,於民國108年1月12日執行完畢出監。
詎其仍不知悔改,復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竊盜之犯意,於110年8月15日23時17分許,在臺南市○區○○路0段000號「花園夜市」沙威瑪攤販,徒手竊取李勝騰所有放置在抽屜內之透明盒1盒(內有新臺幣【下同】975元)、塑膠袋1袋(內有零錢約1200元)及攤位後方空盒上之電子菸1支,於得手後尚未離去之際,適為李勝騰發現攔阻,經報警前來處理後,始查獲上情。
二、案經臺南市政府警察局第五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上揭犯罪事實,業經被告鄭金寶於警詢及偵查中均坦承不諱,核與被害人李勝騰指述情節大致相符,並有臺南市政府警察局第五分局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領據、贓物認領保管單及現場照片等在卷可參,足認被告上開自白與事實相符,洵予採信,被告犯嫌堪予認定。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20條第1項之竊盜罪嫌。
又被告有犯罪事實欄所載犯罪科刑及執行情形,曾受有期徒刑之執行完畢,有本署刑案資料查註紀錄表在卷可參,其5年內故意再犯本件有期徒刑以上之罪,為累犯,請依刑法第47條第1項之規定加重其刑。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此 致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2 日
檢察官 蘇榮照
本件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22 日
書記官 鍾明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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