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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0年度簡字第2502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莊志鴻
上列被告因侵入住宅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110年度偵字第19929號) ,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莊志鴻犯侵入住宅罪,處罰金新臺幣陸仟元,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1仟元折算1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證據及適用法條,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如不服本判決,得於收受判決正本送達之翌日起20日內,向本庭提出上訴狀,上訴於本院合議庭(須附繕本)。
本件經檢察官吳維仁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29 日
刑事第二庭 法 官 彭喜有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陳冠廷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1 日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中華民國刑法第306條第1項:無故侵入他人住宅、建築物或附連圍繞之土地或船艦者,處1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9 千元以下罰金。
附件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10年度偵字第19929號
被 告 莊志鴻 男 44歲(民國00年0月0日生)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住臺南市○○區○○街00號3樓之7
居臺南市○區○○路000號5樓
上列被告因妨害自由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為宜以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莊志鴻基於無故侵入住宅之犯意,於民國110年9月22日2時30分許,未經陳德幸之同意,擅自侵入陳德幸位於臺南市○區○○路000號2樓D室租處房間內。
嗣經陳德幸及其女友翹氏心察覺後,報警處理,始查悉上情。
二、案經陳德幸訴由臺南市政府警察局第一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上開犯罪事實,業據被告莊志鴻於警詢時及偵查中坦承不諱,核與證人即告訴人陳德幸及證人翹氏心於警詢時陳述之情節相符,且有現場照片4張附卷可佐,是被告自白與事實相符,其罪嫌洵堪認定。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06條第1項之無故侵入他人住宅罪嫌。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此 致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7 日
檢察官 吳 維 仁
本件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9 日
書記官 黃 琳 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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