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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10年度簡上附民字第1號
原 告 蘇寶蘭
被 告 趙翊翔
上列被告因傷害案件(109年度簡上字第371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主張略以: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50萬元等語。
二、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對於附帶民事訴訟部份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三、查被告趙翊翔被訴傷害部分,因被告提起上訴後死亡乙節,業經本院以109年度簡上字第371號刑事判決諭知公訴不受理在案,依據上開規定,原告之訴,自應予以駁回。
四、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11 日
刑事第十三庭 審判長法 官 鄭彩鳳
法 官 陳振謙
法 官 陳川傑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非對於刑事判決有上訴時不得上訴,並應於送達後20日內附具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狀(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書記官 鄭佩玉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1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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