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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0年度簡附民字第133號
附民原告 王明村
附民被告 吳思賢
上列被告因毀損案件(本院110年度簡字第2177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27 日
刑事第十二庭 審判長法 官 張婉寧
法 官 黃鏡芳
法 官 陳嘉臨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 蔡雅惠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2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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