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TNDM,110,簡附民,15,2021012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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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0年度簡附民字第15號
原 告 林韋廷
被 告 吳秉鴻


上列被告因110 年度金簡字第11 號違反洗錢防制法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
查上開刑事案件以簡易判決處刑,不經通常審判程序,而原告所提起附帶民事訴訟,尚待進行附帶民事訴訟之準備或言詞辯論程序,因認案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29 日
刑事第十三庭 審判長法 官 鄭彩鳳

法 官 陳振謙

法 官 陳川傑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 曾郁庭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2 月 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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