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TNDM,110,簡附民,16,20210128,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0年度簡附民字第16號
原 告 張培俞
被 告 薛文奕

上列被告因本院110年度簡字第215號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
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28 日
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蔡奇秀
法 官 林岳葳
法 官 林欣玲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 莊文茹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2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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