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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0年度簡附民字第3號
原 告 蔡明達
被 告 莊佳霖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109年度簡字第3960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
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5 日
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 官 陳威龍
法 官 鄭銘仁
法 官 高如宜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黃郁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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