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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0年度聲字第12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具 保 人 陳家祥
受 刑 人 施育豪
上列具保人因受刑人詐欺案件,經檢察官聲請沒入保證金(109年度執聲沒字第10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陳家祥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伍萬元及所實收利息,均沒入之。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具保人陳家祥因被告施育豪犯詐欺案件,經依法院指定之保證金額新臺幣(下同)5萬元,出具現金保證後,將被告釋放,茲因該被告逃匿,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之規定,應沒入具保人繳納之保證金(含利息)等語。
二、按具保之被告逃匿者,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並沒入之;
不繳納者,強制執行;
保證金已繳納者,沒入之,依第118條規定沒入保證金時,實收利息併沒入之;
第118條第1項之沒入保證金,以法院之裁定行之,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第119條之1第2項、第121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受刑人即被告(以下稱受刑人)施育豪前因詐欺案件,經本院指定保證金額5萬元,由具保人陳家祥於民國107年1月29日繳納同額現金後將受刑人釋放,此有國庫存款收款書影本1紙附卷可稽。
嗣受刑人因前開案件經本院以108年度訴字第186號判決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2月確定後,經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依受刑人之住所地,合法傳喚受刑人應於109年7月28日10時許到案接受執行,惟受刑人無故未遵期到署執行;
檢察官復囑託司法警察對受刑人拘提,然因受刑人不在拘提處所且不知去向,而未能拘獲等情,此有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受刑人執行傳票送達證書影本、檢察官拘票及報告書影本各1紙在卷可考;
且經本院查詢臺灣高等法院在監在押全國紀錄表資料,亦顯示受刑人並無在監在押之情形。
基上,足資認定受刑人經合法傳喚,無正當理由不到案執行,復拘提無著,其業已逃匿之情甚為明顯。
又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曾通知具保人督促受刑人應於109年12月29日9時許到案執行,而受刑人亦屆期未到案執行等節,亦有通知具保人之送達證書影本1份存卷可參。
揆諸上揭規定,本件聲請人之聲請,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第119條之1第2項、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6 日
刑事第六庭 法 官 郭千黛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 黃瓊蘭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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