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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0年度聲字第124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辛桐宇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10年度執聲字第9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辛桐宇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應執行有期徒刑壹拾月。
理 由受刑人辛桐宇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數罪,均經法院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確定在案,此有附表所示確定判決、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參。
茲受刑人具狀請求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並參酌最高法院103年度第14次刑事庭會議決議、最高法院93年度台非字第192號裁定之意旨(即附表編號1至3等罪,已於該判決定執行刑)及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各罪之罪名、侵害法益、各次犯罪時間間隔等量刑因素等情,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0條第1項第1款、第2項、第51條第5款,裁定應執行刑之刑如主文。
至如附表編號5所示之罪,宣告刑關於併科罰金部分,因只有一罪宣告併科罰金,非屬本案定其應執行刑之範圍,亦無定其應執行刑之問題,特此敘明。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25 日
刑事第十六庭 法 官 陳文欽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應附繕本)
書記官 廖庭瑜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25 日
附表
編 號 1 2 3 罪 名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詐欺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3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
有期徒刑3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
有期徒刑3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
犯 罪 日 期 108年8月29日下午2時20分許為警採尿往前回溯96小時內某時 108年12月18日下午8時40分許為警採尿往前回溯96小時內某時 108年8月23日 偵查(自訴)機關 年 度 案 號 臺南地檢109年度毒偵字第428、646號、109年度偵字第5044號 臺南地檢109年度毒偵字第428、646號、109年度偵字第5044號 臺南地檢109年度毒偵字第428、646號、109年度偵字第5044號 最 後 事實審 法 院 臺南地院 臺南地院 臺南地院 案 號 109年度金簡字第35號 109年度金簡字第35號 109年度金簡字第35號 判決日期 109年05月19日 109年05月19日 109年05月19日 確 定 判 決 法 院 臺南地院 臺南地院 臺南地院 案 號 109年度金簡字第35號 109年度金簡字第35號 109年度金簡字第35號 判決日期 109年06月16日 109年06月16日 109年06月16日 備註 編號1至3已定應執行有期徒刑8月。
編 號 4 5 罪 名 竊盜罪 洗錢防制法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3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
有期徒刑3月。
併科罰金新臺幣1萬元。
犯 罪 日 期 108年8月26日 109年2月3日 偵查(自訴)機關 年 度 案 號 士林地檢109年度偵緝字第101、102號 臺南地檢109年度偵字第7897、8226號 最 後 事實審 法 院 士林地院 臺南地院 案 號 109年度審簡字第278號 109年度金訴字第135號 判決日期 109年05月27日 109年11月16日 確 定 判 決 法 院 士林地院 臺南地院 案 號 109年度審簡字第278號 109年度金訴字第135號 判決日期 109年09月10日 109年12月15日 備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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