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TNDM,110,聲,128,2021012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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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0年度聲字第128號
聲明異議人
即 受刑人 涂煌輝




上列聲明異議人因違反著作權法案件,對於臺灣宜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03年執助律字第340號之2執行指揮書所為之執行指揮命令,聲明異議,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明異議駁回。

理 由

一、聲明異議意旨如附件刑事聲明異議狀所載。

二、按受刑人或其法定代理人或配偶,以檢察官執行之指揮為不當者,得向諭知該裁判之法院聲明異議,刑事訴訟法第484條定有明文。

經查:(一)智慧財產法院109年度刑智聲字第1號定應執行刑之裁定,係針對本院101年度智訴字第2號、第8號判決附表一編號1至5部分,與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度智訴字第5號、第18號等案件定其應執行之刑,此部分係由彰化地檢109年執更丁字第813號執行指揮書執行;

(二)本院101年度智訴字第2號、第8號判決附表一編號6,此部分係由宜蘭地檢103年執助律字第340號之2執行指揮書執行,兩執行指揮書執行內容不同,核無聲明意旨所指同一案件重複執行2次徒刑之情。

三、綜上所述,本件檢察官執行之指揮核無不當,是本件聲明異議,並無理由,應予駁回。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86條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29 日
刑事第四庭 法 官 洪士傑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吳鸝稻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2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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