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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0年度聲字第148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顏明慶
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人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110 年度執聲付字第3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顏明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顏明慶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判決確定後移送執行。
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民國110年1 月22日核准假釋,而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為本院(109年度簡字第125 號),爰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
二、本院審核相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26 日
刑事第十三庭 法 官 鄭彩鳳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應附繕本)
書記官 曾郁庭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2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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