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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0年度聲字第1559號
聲 請 人
即被告之母 陳靜鶯
被 告 黃詩棋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詐欺等案件(110年度金訴字第94號),聲請具保停止羈押,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黃詩棋於提出新臺幣參萬元之保證書或保證金後,准予停止羈押。
理 由
一、本件被告黃詩棋因詐欺等案件,前經本院執行羈押,茲聲請人以被告之母身分,聲請停止羈押,經核符合規定。
惟被告曾經本院通緝到案後,又再度通知不到,之後始經本院囑警拘提到案並執行羈押。
為確保後續審判、執行程序不因被告再度逃亡而無從進行,爰命提出新臺幣30,000元之保證書或保證金後,准予停止羈押。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111條、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1 日
刑事第十四庭 法 官 周紹武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應附繕本)
書記官 謝盈敏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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