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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0年度聲字第1597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吳榮泰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10年度執聲字第105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吳榮泰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刑,應執行拘役柒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吳榮泰因犯竊盜等案件,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及第51條第6款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
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依下列各款定其應執行者:五、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
但不得逾30年。
六、宣告多數拘役者,比照前款定其刑期。
但不得逾一百二十日;
依刑法第53條及第54條應依刑法第51條第5款至第7款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者,由該案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之檢察官,聲請該法院裁定之,刑法第50條第1項本文、第53條、第51條第5款、第6款及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本件受刑人因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分別經法院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已確定在案,有該等案件之判決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按。
茲檢察官以本院為上開案件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各案卷無誤,認其聲請為正當,爰斟酌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各罪之犯罪類型、侵害法益種類、各次犯罪時間間隔等量刑因素,依法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所示,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6款、第41條第1項本文,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26 日
刑事第十庭 法 官 潘明彥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應附繕本)
書記官 蘇豐展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26 日
附表:受刑人吳榮泰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 編 號 1 2 3 罪 名 竊盜 竊盜 竊盜 宣 告 刑 拘役20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拘役10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拘役20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犯 罪 日 期 110年1月31日 110年1月27日 110年1月28日 偵查(自訴)機關 年 度 案 號 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110年度偵字第4286號 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110年度偵字第4277、4562號 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110年度偵字第4277、4562號 最後事實審 法 院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案 號 110年度簡字第694號 110年度簡字第854號 110年度簡字第854號 判決日期 110年3月31日 110年4月16日 110年4月16日 確定判決 法 院 同上 同上 同上 案 號 同上 同上 同上 確定日期 110年5月14日 110年6月1日 110年6月1日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 是 是 是 備 註 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110年度執字第3469號 1.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0年度簡字第854號判決應執行拘役60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2.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110年度執字第4148號
編 號 4 5 罪 名 竊盜 竊盜 宣 告 刑 拘役10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拘役30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犯 罪 日 期 110年1月28日 110年1月30日 偵查(自訴)機關 年 度 案 號 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110年度偵字第4277、4562號 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110年度偵字第4277、4562號 最後事實審 法 院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案 號 110年度簡字第854號 110年度簡字第854號 判決日期 110年4月16日 110年4月16日 確定判決 法 院 同上 同上 案 號 同上 同上 確定日期 110年6月1日 110年6月1日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 是 是 備 註 1.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0年度簡字第854號判決應執行拘役60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2.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110年度執字第4148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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