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TNDM,110,聲,1601,2021100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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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0年度聲字第1601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劉子文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刑(110年度執聲字第105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劉子文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因犯竊盜等案件,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及第51條第5款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經查:受刑人因犯竊盜罪等案件,業經本院先後判決如附表所示之刑,並分別確定在案,此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

受刑人對其所犯如附表所示之得易科罰金與不得易科罰金之各罪刑,向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有受刑人於民國110年9月13日數罪併罰聲請狀1紙在卷可查,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

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0條第2項、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5 日
刑事第十六庭 法 官 鄧希賢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曾詩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5 日
附表:
編 號 1 2 罪 名 賭博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2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仟元折算1日。
有期徒刑2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仟元折算1日。
(判2次) 犯 罪 日 期 108年8月間某日起至同年10月2日止 108年9月18日、 108年10月2日(2次) 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 臺南地檢108年度偵字第18588號 臺南地檢108年度毒偵字第2572號 最後事實審 法 院 臺南地院 臺南地院 案 號 108年度簡字第3583號 109年度簡字第441號 判決日期 108年12月31日 109年6月2日 確定判決 法 院 臺南地院 臺南地院 案 號 108年度簡字第3583號 109年度簡字第441號 判決確定日期 109年1月30日 109年7月1日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 是 是 備 註 編號1、2曾定應執行刑有期徒刑4月(臺南地檢109年度執更字第2109號)
編 號 3 4 罪 名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竊盜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1年。
有期徒刑7月。
(判2次) 犯 罪 日 期 108年10月3日 108年5月25日(2次) 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 臺南地檢108年度偵字第16978號 臺南地檢109年度偵字第13749號 最後事實審 法 院 臺南地院 臺南地院 案 號 108年度訴字第1338號 109年度原易字第23號 判決日期 109年3月26日 109年12月15日 確定判決 法 院 臺南地院 臺南地院 案 號 108年度訴字第1338號 109年度原易字第23號 判決確定日期 109年10月8日 110年1月13日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 否 否 備 註 臺南地檢109年度執字第8726號 曾定應執行刑有期徒刑 9月(臺南地檢110年度執字第1300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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