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TNDM,110,聲,1650,2021102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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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0年度聲字第1650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張暘宏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10年度執聲字第110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張暘宏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所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有期徒刑部分應執行有期徒刑捌月。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上列受刑人因詐欺等案件,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所載,應依刑法第53條及第51條第5款,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規定,定其應執行刑,刑法第53條定有明文。

三、經查,本件受刑人因詐欺等案件,先後經法院判處如附表(除編號1「確定判決案號」欄「109年度訴字第386號」更正為「109年度訴字第386號等」外,餘均引用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受刑人張暘宏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所示之刑確定,此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如附表所示之判決書附卷可稽。

茲聲請人以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之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各案卷無異,認為聲請為正當,經考量被告所犯各罪之犯罪類型、時間、地點、方法等情,定其有期徒刑之應執行刑如主文所示。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21 日
刑事第六庭 法 官 陳鈺雯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洪儀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2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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